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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中介房源共享系统(MLS)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兰州市房地产中介与中介、中介与开发公司之间的信息共享和资源协作,更好地为广大市民服务,促进兰州市住房一、二级市场的协调发展,兰州中介房源共享系统经请示兰州房地产交易中心同意,在兰州市房地产中介公司、开发公司中全面推广使用“兰州中介房源共享系统”。

第二章 系统规则

第一条:代理房源强制性录入。即除了业主有特别指示,其房地产以拍卖或招标形式出售的以外,所有成员获得的委托代理都必须录入兰州中介房源共享系统。
第二条:规定报送信息的时间和内容。时间规定为48小时之内录入兰州中介房源共享系统,内容为委托合同的复印件及系统统一规定的委托项目明细表。
第三条:房屋代理材料的区域集中管理。
第四条:交易完成以后立即通知系统。一般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在得到委托的48小时以内完成交易意向;另一种是输入兰州中介房源共享系统以后完成交易意向,都要立即通知系统。
第五条:规定佣金的分配方式和佣金支付时间。分两种情况。一种委托经纪人事先在兰州中介房源共享系统上写明;另一种在委托经纪人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系统认为佣金将在委托经纪人与销售经纪人之间平均分配。佣金给付方式在兰州中介房源共享系统中提前规定,在规定时间内未支付的,可向系统秘书处投诉。
第六条:系统以“先入为主”的原则处理代理房源。如兰州中介房源共享系统在两个以上的经纪人代理同一物业时,系统以“先入为主”的原则处理。
第七条:规定系统成员间的处事原则。①要求成员不得做出或试图做出破坏或介入其他成员已得到的代理合同或安排;
②要求成员不得向公众提供、表达或传播对其他成员的专业服务、行为等的批评和评论,但有权向系统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其他成员的任何有损专业声誉的行为和疏忽。
第八条:规定系统成员有接受纪律检查委员会调查并积极配合的义务
第九条:规定系统成员不能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与非系统成员共享系统列入的代理项目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一条 兰州中介房源共享系统的会员种类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二条 申请加入兰州中介房源共享系统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兰州中介房源共享系统的章程;
(二) 有加入兰州中介房源共享系统的意愿;
(三) 有房地产中介服务资质,独立法人或其下属组织以及个体经纪人。
(五) 有供系统联网用的电脑一台。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兰州中介房源共享系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兰州中介房源共享系统的活动;
<3> 获得兰州中介房源共享系统服务的优先权;
<4> 对兰州中介房源共享系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 有在本兰州中介房源共享系统内媒体发布广告与信息的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兰州中介房源共享系统的决议;
(二) 维护兰州中介房源共享系统合法权益;
(三) 遵守兰州中介房源共享系统各项规则;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兰州中介房源共享系统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守密义务:会员单位不得向会员外的第三者泄露兰州中介房源共享系统提供的经营技术资产秘密及有损兰州中介房源共享系统利益的情报。
<3> 会员单位有责任保证其员工不向第三者泄露前项秘密。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兰州中介房源共享系统,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兰州中介房源共享系统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和兰州中介房源共享系统相关规章制度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兰州中介房源共享系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二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半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兰州中介房源共享系统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甘肃百立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秘书长为该公司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的代表。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发展和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如区域服务中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兰州中介房源共享系统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兰州中介房源共享系统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在兰州中介房源共享系统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兰州中介房源共享系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二年,(理事长,副理事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兰州中介房源共享系统理事长为兰州中介房源共享系统法定代表人
兰州中介房源共享系统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兰州中介房源共享系统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兰州中介房源共享系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兰州中介房源共享系统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四)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五)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六)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 理事会决定;
(七)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八)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兰州中介房源共享系统可设立监事会,监事由出资单位或会员或从业人员代表中产生和更换。监事会负责对理事会成员及其他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并推选一名召集人。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兰州中介房源共享系统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单位的财务;
(二)对理事、兰州中介房源共享系统主要领导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理事和兰州中介房源共享系统主要领导等的行为损害兰州中介房源共享系统的利益时,要求理事和兰州中介房源共享系统主要领导等予以纠正;
(四)会员提案的受理、评议、和积分考核;
(五)考核理事会(或秘书处)成员的工作,并制定《兰州中介房源共享系统秘书处考核办法》给各位理事评议打分作为下一届理事会和秘书处选举的重要参考依据。
(六)兰州中介房源共享系统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会议须经过半数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三十三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二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不得兼任单位理事、兰州中介房源共享系统的主要领导职务及财务负责人。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兰州中介房源共享系统的秘书处。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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