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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中心 - 政策法规 - 杭州国土局:自持商品房不得销售或转让

杭州国土局:自持商品房不得销售或转让
 
加入时间:2017-4-26 9:08:33  来源:凤凰网   点击:

 

(原标题:杭州国土局:自持商品房不得销售或转让,单次租期不超10年)

房地产开发企业试图变相出售自持商品房的路径正被政府封堵。

4月24日,浙江省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联合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杭州市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提出,企业自持商品房屋应全部用于对外租赁,不得销售或转让。企业持有年限与土地出让年限一致,对外出租单次租期不得超过10年。此外,企业进行合并重组或股权转让涉及自持商品房屋产权转让的,须经项目所在区政府(管委会)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后整体转让。转让后,不得改变自持商品房屋规划用途,并应继续用于出租。

房屋管理部门对企业违反本通知规定,将自持商品房屋“以租代售”或通过其他方式变相销售的行为予以认定,并纳入“黑名单”,国土部门据此取消相关企业后续参与本市土地招拍挂资格。

3月24日,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发布土地新政,当溢价率达到50%时地块所建商品房屋须在取得不动产登记证后方可销售;溢价率达到70%时锁定限价,转入竞报自持比例;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投报自持面积比例为100%时,转入投报配建养老设施的程序。

据澎湃新闻采访时获悉,不少开发商在竞买自持商品房土地后,曾经设计多个变相销售方案,其中就包括了打包数十年的“长期租赁合同”、通过股权转让形式进行整体转让等方式进行。而杭州市这一通知则基本上封堵了开发商这种变通的渠道,这使得开发商拿地过程中不得不考虑自持物业所产生的沉淀资金等要素。

2016年5月,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一幅住宅用地出让,规定开发商必须自持项目15%住宅物业70年,只能租赁,不能销售。此后,据澎湃新闻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至少4个城市跟进“自持住宅”模式,还包括北京、天津、广东省广州市。

2016年11月,北京首试竞拍“自持住宅”模式。当竞买报价达到合理土地上限价格时,转为在此价格基础上通过现场竞报企业自持商品住房面积的方式确定竞得人。当竞报自持比例达到100%,转入投报高标准商品住宅建设方案程序。企业自持的商品住房将全部作为租赁住房,不得销售,租赁合同期限不超10年。

2月13日,天津市市区国土资源分局网站挂出消息,宣布推出天津市土地出让新机制:报价到达上限,拼“自持面积”。即当挂牌竞买报价达到最高限价时,不再接受更高报价,竞报自持面积等;若竞报自持规划商业建筑面积达到上限时,转为竞报自持规划住房建筑面积阶段;对竞报自持商业建筑、自持住房建筑,不得办理销售许可,不得分割转让、分割抵押。

4月13日,广东省广州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土地出让补充公告,将于28日进入现场竞拍的两宗住宅用地将采取新的出让方式,涉及限制最高限价、竞保障房、竞房源自持、摇号产生竞拍者等方面。

当报价达到最高限价,转为竞配建拆迁安置房;当配建面积达到最高面积后,竞买方式转为竞企业自持商品住房面积的方式确定竞得人;当自持商品住房面积为100%后,停止网上竞价,改为摇号确定竞得人。企业自持部分作为租赁住房,须整体确权(只办理一个不动产权证),不得销售,持有年限与土地出让年限一致。

《通知》原文如下:

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本市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房屋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6〕2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土地出让时,通过竞投自持比例确定的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用于出租的,适用本通知。

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指导、监督全市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约定,并在不动产登记证书中进行注记“不得销售、转让”,各区房屋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三、企业自持商品房屋应全部用于对外租赁,不得销售或转让。企业持有年限与土地出让年限一致,对外出租单次租期不得超过10年。

四、企业破产清算,其自持商品房屋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企业进行合并重组或股权转让涉及自持商品房屋产权转让的,须经项目所在区政府(管委会)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后整体转让。转让后,不得改变自持商品房屋规划用途,并应继续用于出租。

五、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活动实行市场化机制,不限定承租主体,租金价格由租赁双方按照市场水平协商确定。

六、为保障租赁双方合法权益,自持商品房屋出租纳入本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管理,租赁合同应进行网上签约,并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

七、企业可成立租赁管理部门开展自持商品房屋租赁经营;也可与房屋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合作经营。

八、房屋管理部门对企业违反本通知规定,将自持商品房屋“以租代售”或通过其他方式变相销售的行为予以认定,并纳入“黑名单”,国土部门据此取消相关企业后续参与本市土地招拍挂资格。

九、对自持商品房屋承租人的监督管理,按照承租普通商品房屋相关规定执行。

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7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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