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一家知名房产中介在居间过程中隐蔽房屋真实情况,在收取买主购房款后,未经买主同意,将所代收房款用于归还涉案房屋的按揭款,买主发现实情后要求返还购房款,不料却遭中介公司拒绝。近日,兰州中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依法撤销中介公司与张女士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并要求中介公司返还20万元购房款。
找中介签订代收定金同意书
张女士起诉称,2010年12月,她在兰州某房屋中介公司处登记,欲购买一套二手房。随后,她与房屋中介公司签订了代收定金同意书,具体内容为,甲方(买方)张女士从乙方(居间人)中介公司处将卖方客户名下权属的位于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火车站西路的一套房屋提供给甲方。该房屋出售的相关资料齐备,并已交甲方核阅确认无异议,甲方同意认购并自愿支付定金,以确立买卖关系,交易金额为36.6万元,支付定金不得低于交易总金额的3%,即现金1万元,乙方不得再收取第三人的定金,乙方可受卖方客户委托,代收甲方定金,并存入中介公司于兰州市商业银行的结算账户。
购房款反被付按揭款
2010年12月19日,张女士向中介公司交纳定金1万元,同年12月28日向中介公司交纳首付款19万元,中介公司在收取购房款后,未按照约定将所收取的款项打入交易资金结算账户内,反而于2011年2月24日向银行替卖方缴纳了该房屋的按揭款。后张女士要求中介公司给其办理过户手续,对方以张女士未足额缴纳房款为由拒绝给其办理过户手续,而当张女士要求退款时,却被告知其所缴纳的20万首付款已经替卖方缴纳了该房屋按揭款。为此,张女士于2011年3月2日向省工商局市场管理二分局建筑、房地产市场工商所进行投诉,经调解未果,遂酿成此纠纷。
终审中介公司全额退款
随后,张女士一纸诉状将中介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合同,并退还购房款20万元。本案经过城关区法院开庭后作出一审判决,因中介公司隐瞒房屋真实情况,加之涉案房屋不具备上市的买卖条件(按揭房屋),且未按约定及行规履行自己的义务,导致原告买房无法实现,中介公司应承担全部过错责任,故依法撤销该协议,并退还张女士20万元购房款及利息。一审宣判后,中介公司以案件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起上诉。
近日,记者从兰州中院获悉,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中介公司应退还张女士20万元购房款及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