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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中心 - 精选报告 -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评估有关问题探析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评估有关问题探析
 
加入时间:2011-12-7 10:55:49  来源:纪益成 叶敏琦 《评估技术与估价报告》   点击: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评估有关问题探析
 
作者:纪益成 叶敏琦   评估技术与估价报告  
 
 
    
      内容提要:
 
 
       本文我国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目前负责的不良资产的几种处置评估方法进行分析研究,探讨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这些不良资产处置评估方法的相关问题,旨在增强评估过程的科学性和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并对加强评估行业的诚信建设,提高评估职业道德修养做些探讨。
 
 
不良资产的内在价值受到诸多外部因素的左右,国家期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能够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将所接收的巨额不良资产处置变现,防止资产流失,实现回收金额最大化的目标;而与其相对应的不良资产的有意受让人则希望尽可能的享受国家的一些优惠政策,以较低的价格获得这类资产,双方经济利益矛盾的平衡点在相当程度上影响着被处置不良资产的价值。这一方面给评估工作带来了一定困难,另一方面也对评估工作的效率和公正性提出了极高的要求。
 
 
一、我国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评估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自1999年成立以来,在以债权重组、债转股、出售、出租等方式处置不良资产的过程中积累了一定的成功经验,但在不良资产处置评估实际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评估理论的欠缺制约着不良资产评估实践的发展
 
 
我国评估业目前尚无完整的评估理论体系,而现有的评估标准与规范主要都是针对具有正常市场交易、持续经营的、有收益的资产制定的,对于具有非正常交易、非持续经营、和无收益或较少收益的不良资产评估来说,除了尚存在仍有较大争议的清算价值评估理论外,几乎很少涉及。目前,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所进行的对不良资产处置的评估规程和具体办法也不完全统一。尽管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所接收的金融不良资产在数量和资产的不良程度在客观上存在差别,但是这些金融不良资产的形成原因、市场的接受程度和其他影响这些不良资产的变现价值有关因素却大同小异。况且,这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都是按照国家的要求,依据相同的处理原则对这些资产进行处置。因此,对其价值评估也应有一个统一的评估标准和评估办法。否则,必然导致性质大体相同的不良资产的评估价值发生差异,进而影响这些资产处置的变现价值的差异。很容易使这些金融不良资产在变现过程中被人为的“贱卖”。
 
 
2.普遍存在实物不良资产的评估价值与实际处置价值差异较大,使得评估的定价咨询作用被削弱。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抵押实物不良资产时,往往出现实际处置价与评估价相差很大的情况,依据国际评估界对大量评估与实际交易案例的统计分析,评估值的误差范围一般是在15%左右,而我国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的实际处置价与评估价的差距远远超出这一范围,甚至达数倍之多,而且普遍是出现评估价值高于实际处置价值。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层面:
 
 
一是从资产管理公司的层面来看,原因有两个方面,(1)由于资产管理公司从银行接收不良资产以账面价值划转,使得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和出售资产时没有明确的价值底线,容易产生管理上的道德风险,增加了资产处置过程的随意性,与回收价值最大化的目标相去甚远;(2)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资产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员对市场、行业及投资机构的信息了解不足,使其在交易过程中往往处于劣势,这种信息不对称的状况使得买方或投资方往往容易将接受的处置价格压至较低的水平。
 
 
二是从评估机构及评估的具体过程来看,有3个方面的原因:(1)评估人员对不良资产进行评估经历不长,所积累的不良资产评估经验和有关资料、数据有限,加上在评估时所面对的不良资产客观存在各种损坏和实际贬值幅度很大,往往担心承担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从而形成了“较保守”的职业惯性,往往导致往往高估被评估资产的价值;(2)不良资产评估过程中,要获取有关资料信息在客观上比较困难,可比较的参照物奇缺,容易使评估结果受到主观性的影响的因素较大;(3)由于对影响不良资产的特性和影响其价值有关因素普遍存在认识不足,对特定的处置方案与其内在的价值因素关系考虑不全,使得评估值与不良资产实际处置的变现价值相去甚远,有价无市的现象十分普遍。
 
 
3.为迎合需要而使评估结果低估的现象。
 
 
尽管在不良资产评估普遍存在评估结果高于实际处置变现价值,但是,也存在少数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为争取得到评估业务而敢冒违背职业道德,甚至是违法的行为去迎合评估报告使用者达到快速变现的目的或价值低估的需要。有些资产管理公司的个别人员和一些不良资产的有意购买者会在相当程度上直接或间接干预评估人员独立开展价值评估,从而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不良资产评估价值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二、目前不良资产处置评估方法的经验和不足
 
 
在针对不同的资产处置方式所采用的评估方法上存在着可总结的经验和尚待改进的地方。目前我国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资产的主要处置方式包括:(1)债权直接出售或置换;(2)通过债务企业的并购重组、债转股以及资产证券化等促进债务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盈利能力的提高,从而加速资产的盘活和回收;(3)处置抵押物;(4)对资不抵债需要关闭破产的债务企业申请破产清算等。不同的处置方式下,对不良资产的评估在评估对象、评估价值类型、评估方法等方面都存在着差异。
 
 
(一)债权的直接出售及置换通常用于处置一般信用贷款或未能转作物权的纯债权不良资产。在这种处置方式下,由于该类资产的价值最终由债务企业的偿债能力和还款意愿决定,因此评估对象为债务企业整体,通常选用了市场法对企业整体价值进行评估,目前对其主要的评估方法和评估过程是:
 
 
 (1)将非经营性资产价值和经营性资产中的不可正常运行资产贬值从总资产价值中剔除,计算出有效资产价值,即:
 
 
 有效资产价值=总资产-非经营性资产-不可正常运行资产变现贬值
 
 
 (2)将依法可免偿或不应偿还的债务从总负债中剔除,得到依法应偿还债务总值。
 
 
 (3)计算企业清偿率:
 
 
清偿率=(有效资产价值-依法应偿还债务总值)/依法应偿还债务总值
 
 
 (4)计算债权资产评估值:
 
 
 信用贷款评估值=该项贷款账面原值 清偿率
 
 
笔者认为,这种评估办法和过程有科学、合理的地方,尤其是评估过程。但是也存在一些不足,主要是清偿率的计算不尽合理。因为有效资产的价值本身就体现了债务企业的偿债能力,若再减去依法应偿还债务总值,对于大多数债务企业来说清偿率已成为负值,失去了其实际应用意义。因此,清偿率应以有效资产价值与依法应偿还债务总值的比率来确定更符合实际情况。此外,还应区分具体不同的债权不良资产,分别确定不同的清偿率。对内在风险性大和时效性强的纯债权类不良资产,其结合到清偿率计算当中的贬值因素应是各类不良资产评估中最高,依次降之。
 
 
(二)在采用债转股的方式处置不良资产的情况下,其实质是通过提高债务企业的经营效益和收入水平,将不良资产转化为优良资产之后,将股权出售转让以获取处置收益。因此对这一处置方式下不良资产价值的评估,是建立在对债务企业未来盈利水平合理预测的基础之上的。评估的对象仍为债务企业的整体,但评估的价值类型不同于前者的市场价值而是收益现值,并采用收益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目前对其主要的评估方法是:将企业未来的无负债利润进行折现。由于企业应交税金不可取消,因此,真正反映企业付息能力的应是企业的净利润与财务费用之和,即无负债利润。由于债务企业通常处于经营不稳定状态,对未来收益的预测难度较大,因此选择企业前三年平均无负债利润作为企业未来年收益额的预测值,并以借款合同利率作为折现率进行折现。在预测年限的确定上,除可明显预测经营期限的企业外,其他的按无期限年金计算企业现值。
 
 
笔者认为,这种评估办法也存在不足,主要表现在:(1)无负债利润并不等于企业的现金流,而企业付息能力的大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现金流量的大小,因此,无负债利润的分析在评价企业付息能力方面仍缺乏可靠性;(2)以企业前三年无负债利润代替对企业未来收益的预测,是以企业未来经营状况基本不变的假设为前提,往往与现实情况差距较大,从而降低了评估结果的合理性。
 
 
(三)在抵押贷款类不良债权处置中,债权已转化为物权,一般情况下,该类债权的价值就是作为抵押物的单项实物资产的价值。评估对象为作为抵押物的单项实物资产,而在评估方法上,则由于资产可变现程度的差异而呈现出多样性。目前主要的评估办法是采用先按一般的单项实物资产价值确定后再考虑快速变现的因素后确定评估价值的评估办法进行。
 
 
笔者认为,这种评估办法,主要的不足是:
 
 
1.在确定一般单项资产价值时,往往把所有的由债权转成物权的实物不良资产都当成产权手续完整的实物资产看待进行评估,忽视了其产权权属的完整性。事实上,在这类实物不良资产中,有相当大的部分是商业银行在产权手续不完整的情况下接手下来的。其中的产权权属的资料大多是残缺不全的,尽管有不少实物形态是完整的。在现实中,实物资产的价值,尤其是不动产,若其产权权属不全,其实际价值必然是要大打折扣。据了解,目前在许多地方的房地产市场的场外交易中,没有完整产权而仅有一定年限居住使用权(农村集体使用土地上建造的住宅)的“商品房”,其实际“交易价格”仅比同地段的公房的成本价高出一点点而已,也仅是同地段拥有完整产权的商品房的价格的50%~60%而已。这种没有充分考虑权属残缺对资产价值有重大影响,而对实物类不良资产评估的做法也是造成目前这类不良资产评估结果与实际处置结果产生较大差异,普遍高出的主要原因之一。
 
 
2.在确定快速变现因素或贬值因素上,也存在两种偏向,一种是快速变现率(或贬值率,下同)太高,另一种是快速变现率太低。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受下来的由债权转为物权的实物不良资产来说,其性质上仍是属于需要快速变现的资产,但是,这种快速变现的“快速程度”不完全同于内在风险大和时效性强的债权类不良资产和商业银行直接要处置的抵押实物资产或已进入破产程序的强制清算的实物资产的强制变现程度,它们之间有一些差别,即资产管理公司的实物类不良资产的强制性比较弱。当然这也与合资企业合同到期要终止经营进入清算的有序清算资产不同,其强制性却比有序清算强。
 
 
上述的两种偏向一个会造成对这类不良资产评估结果低估,另一个是会造成对这类不良资产评估结果的高估。当然,要对这类不良资产的“快速变现率”做出科学合理的判断的确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这需要从事这方面工作的评估师进行科学的统计分析以及一定时期的经验积累。当然,这也需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尽可能提供已处置的这类资产的有关资料和实际情况。还要结合各项资产的具体状态、市场情况才能最后确定。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即这类不良资产的快速变现率应该是介于有序清算实物资产和强制清算实物资产的两种快速变现率之间。再把相当一部份购买这类物权实物不良资产的潜在购买者精神上存在的对这类资产是否带有“风水”不太好的顾虑心态也作一些考虑,这种快速变现率应该向强制清算实物资产的快速变现率方向靠拢,而不是二者的中位数或简单平均数。
 
 
三、完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评估有关工作的设想
 
 
要对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成果进行客观评价,就必需要完善不良资产处置评估有关工作。以下是对不良资产评估工作的改进和完善的一些设想。
 
 
 (一)制定金融不良资产统一的评估准则,逐步规范金融不良资产的评估行为
 
 
 虽然我国已陆续制定和颁布了一些资产评估的准则,但大多数不适用于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的实际,应针对金融不良资产的特征和处置变现的特殊目的,制定出适合我国不良债权的评估的统一准则,这样才能促进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向着良好、有序的方向发展,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的评估工作提供制度保障和行为规范,提高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同时,也应加强清算价格评估有关理论的研究,进一步完善清算价格评估理论体系,尤其是对其中的快速变现或贬值的有关问题的实际应用研究,增强其实际可操作性。
 
 
 (二)完善现有金融不良资产的评估方法和处理好一些评估环节的工作
 
 
由于不同类型的不良资产和不同的处置方式与评估价值类型和评估方法的选择都有密切关系,因此,区别不同类型不良资产和不同的处置方式必然对评估结果产生重大的影响,如果脱离不同类型不良资产和不同处置方式论不良资产的评估,则对于评估结果的评价必然缺乏科学的衡量标准,评估的公正性和有效性也无从谈起。相反的,在考虑了不同处置方式的前提下,合理确定评估的对象,通过科学选择与之相匹配的评估价值类型、评估方法,在准确反映不良资产真实风险大小的基础上,分析比较不同的评估结果,可以为不良资产处置方式的选择提供优劣评判的标准,并为最终的定价提供有效的价值参考。
 
 
正如前文所分析的,在出售债权的处置方式下,选用市场法对企业整体价值进行评估是一种较为合理的方式,但具体的操作还需注意以下环节的处理。
 
 
首先,应以能否变现或能否用于清偿债务为标准对企业的资产进行分类。如对债务企业的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实物资产的评估,先按照变现能力及价值量大小进行资产分类,再重点对易于变现和价值量较大的实物资产进行清查核实,明确其实际数量、质量和产权。而对于价值较低的实物资产,由于其变现成本很可能大于资产本身价值,因此不需对其进行重点核查。
 
 
其次,一些诸如厂房、管道等主要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其价值量虽然较大,但在企业整体资产不发生转让或重组的条件下,通常难以变现,其价值对即期偿债能力的影响较小,将这些资产的评估价值排除在对债务企业即期偿债能力的分析之外更具合理性。
 
 
第三,对于债务企业无形资产的估价应较为谨慎,因为债务企业的无形资产不论是可确指的还是不可确指的,都很可能受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绩效低下的影响发生大幅贬值。
 
 
而在债转股的处置方式下,则更适宜采用收益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其具体操作中,对企业未来的盈利状况的预测,还需考虑债务企业资产管理制度的状况、其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及企业所处行业的现状和发展前景,分析可能对企业价值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和存在的或有事项,通过这些非财务指标对无负债利润的分析做进一步的修正,以提高最终评估结果的合理性。当然,对其与收益有关参数的确定,也应建立在较为稳妥的基础上。
 
 
此外,对于信用及保证类不良债权处置方式中,都需要对企业偿债能力进行评估,而假设清算法和信用评价法是企业偿债能力评估中较常采用的方法。对于经营不善,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入不敷出的企业,通常采用假设清算法。而对于仍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经营效益有可能明显改善的企业,既可以采用信用评价法也可以采用续用清算价格法,以下是对这些评估方法作进一步的分析。
 
 
1.假设清算法,即假设对债务企业和债务担保企业进行清算的前提下,基于企业整体资产,基于债务企业整体资产,根据被评估债权在债务企业中的地位,分析判断被评估债权可能收回的金额。具体根据企业不同的经营状况,分别适用以下3种清算价格:
 
 
(1)强制清算价格法。假设资产管理公司会在短期内将债务企业强制出售,用出售所得价款偿还债务。这一评估价值是建立在被评估资产在短期内快速变现的基础之上,一般要远低于正常价值,这种评估方法适用于关停企业或即将进入诉讼偿债的企业。
 
 
(2)有序清算价格法。假设资产管理公司对债务企业以现有资产出售进行偿债,但资产的出售不必立即变现,而是选择适当的时机出售,这样资产的价值的损失相比前者来说会减少一些,但其评估价值一般也要低于正常价值,这种方法通常适用于半关停企业。
 
 
(3)续用清算价格法。假设资产管理公司并不立即对企业资产进行变现,企业仍处于持续经营状态,企业既可以用现有资产偿还债务,又可以用经营新增收益偿还债务。因而企业资产的评估值应是其处于充分有效状态下的价值,而不要太多考虑因为变现而产生的贬值。该方法适用于仍有持续经营能力,能产生经营净现金流量的企业。
 
 
2.信用为基础的评估方法。通过对债务企业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的计算分析,评估企业的信用等级,依据信用等级和贷款形态计算贷款本息的风险度,并据以计算贷款本息折扣率和现值。
 
 
由于该方法所依据的主要是《国有资本金债权评价办法》,且对于各项财务与非财务信息指标的可获得性要求较高,因此一般只能适用于已转为正常经营的较规范的企业的评估。
 
 
(三)加强行业诚信建设,提高评估机构和执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修养
 
 
前文提到的在不良资产评估中出现的人为的价值低估问题的实质和根源都是评估行业的职业道德问题。其中的行为既涉及到违背独立、客观、公正这一本行业职业道德规范中最重要、又最基本的大原则,又涉及到违背了不得采用不正手段去获得评估业务的职业道德规范。尽管这种行为是少数机构和少数职业人员所为,但是,其对评估行业的发展和对社会造成的影响都很不好。虽然,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必然要受到惩罚,违法和构成犯罪的行为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也都是在错误行为发生之后的必要措施,对于评估行业管理需要和有可能发生这种重错误行为的机构和人员来说,防止其发生的意义更为重要。所以,加强行业的诚信建设,提高评估机构和职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修养就是预防的重要措施。因此,科学地建立评估机构和职业人员的评价体系,把机构和人员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作为其重要考评指标对其进行考评,是实施这一重要措施的有效办法。
 
 
参考资料:
 
 
1.程凤朝:“论偿债能力评估”,《中国资产评估》,2001.6
 
 
2.张存华、董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工作现状与对策”,《国有资产管理》,2001.3
 
 
3.张涛、文新三:《企业绩效评价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
 
 
4.恽铭庆:《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
 
 
5.朱进强、纪益成,《资产评估综合操作实务》,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
 
 
6.何仕彬,《银行不良资产重组的国际比较》,中国金融出版社,1999
 
 
 信息来源:《中国资产评估》[2004]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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