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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廉租房申请条件有变动 租金应全额上缴
 
加入时间:2009-8-20 16:32:57  来源:    点击:

 

 

    新华网甘肃频道消息      8月19日,兰州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经会议讨论原则通过了《兰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规定(修订草案)》。记者了解到,该修订草案主要对兰州市2006年颁布实施的《兰州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规定》进行了修改,其中主要对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并扩大了廉租住房的保障范围。根据修订草案,兰州市廉租住房保障范围从人均住房建筑面积8平方米以下的最低收入家庭扩大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低收入家庭。

    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扩大

    《兰州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规定》于2006年9月23日以市长令的形式颁布实施。该《规定》的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是兰州市近郊四区城镇家庭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8平方米(含)以下的最低收入家庭。为了规范管理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对《兰州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规定》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并将原《规定》名称改为《兰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规定》。记者了解到,新《规定》(修订草案)对廉租住房申请条件进行了修改,指出,今后,民政部门确认的低收入家庭;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申请家庭成员为非农业常住户口就可申请廉租住房。

    建筑面积扩大至45平方米

    依据原《规定》,“住房租赁补贴面积标准为每人建筑面积12平方米,每户不超过建筑面积36平方米,住房租赁补贴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5元,最高每户每月不得超过180元”。在实施过程中,根据兰州市的实际,此标准偏低。为此,《规定》(修订草案)指出,住房租赁补贴面积标准为每人建筑面积15平方米,每户不超过建筑面积45平方米,住房租赁补贴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6元,最高每户每月不得超过270元”。

    申请廉租房最好是户主

    《规定》(修订草案)要求,申请廉租住房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成员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现住房证明,无单位的提供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住房证明;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薄;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委托书。

    廉租房租金应全额上缴

    《规定》(修订草案)补充了廉租住房租金收入管理和廉租住房日常维修及管理费用的内容。其中,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应当全额上缴本级财政,用于廉租住房的维修及管理。同时,《规定》(修订草案)明确了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主要来源,包括: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收购现有旧住房;社会捐赠的住房;腾空的公有住房;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根据要求,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以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为主。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建设实施工作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物配租应当优先照顾孤、老、病、残及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实施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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