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价服务[2004]11号
临夏州物价局、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请求审批永靖县城镇土地定级估价更新成果的请示》(临州物发[2003]82号)收悉。经审核,现对永靖县城镇基准地价批复如下:
一、 土地级别界线范围及面积
(一)、县城
Ι级地:东以黄河大桥为界;南以滨河北路为界;西以黄河路为界;北以铁路为界。面积为25.6公顷。
Ⅱ级地:共分为2片。第一片分布在小川西北,东以自来水公司、古典建筑工程公司第六分公司(原四局水池)、四局液化汽站为界;南以铁路、黄河路、黄河为界;西以大庄村大盐沟为界;北以铁路、上线路为界。第二片分布在小川河南,东以液化汽站为界;南以水检公司、船舶修造厂、永靖中学后山根为界;西以恐龙文化广场为界;北以滨河南路为界;其余界限内为刘家峡村集体土地。面积为106.33公顷。
Ⅲ级地:共分为10片。第一片分布在小川西,东以大庄村为界;南以小川、刘化公路为界;西以弹药库为界;北以上线路为界。第二片分布在小川后山,东以大庄村为界;南以旅游公司、土产公司、民贸公司为界;西、北均以上线路为界。第三片分布在川南船泊修造厂,东以省水产所为界;南以刘家峡村耕地为界;西以永靖中学为界;北以船泊修造厂及设计院为界。第四片分布在川南液化汽站,东以电厂绿化区为界;南以川南上坝路为界;西以川南菜市场为界;北以黄河为界。第五片分布在古城南,东以水泥厂为界;南以刘家峡水泥厂家属院、电石厂、煤建公司、农林局、生产资料公司、铁路分局为界;西以铁路分局至最北一条铁轨为界;北以铁轨、古城商贸界、煤建公司、县水务局为界。第六片分布在古城北,东以金发公司为界;南以面粉厂、古城仓库、古城小学、农行、古城街为界;西以奶牛厂为界;北以后山、金发公司为界。第七片分布在刘化南,东以中庄道路、俱乐部为界;南以自流渠为界;西以刘化医院为界;北以刘化医院为界。第八片分布在刘化北,东以县水务局东面围墙为界;南以县水务局、煤建公司、面粉厂、古城仓库、铁路、铁路分局家属院东、南围墙为界;西以铁路分局家属院围墙为界;北以古城商贸街、烟酒公司、金发公司、古城小学、古城仓库、面粉厂、煤建公司、县水务局为界。第九片分布在刘化,东以铁路、化工路为界;南以刘化供销车队、俱乐部、刘化医院、铁路为界;西以刘化车队、大沟为界;北以大沟、家属区、厂办、宾馆、卸油站为界。第十片分布在刘化北,东以催化剂厂为界;南以大洪沟为界;西以化工技校为界;北以化工技校、热电一车间、四沟小学为界。面积为260.67公顷。
Ⅳ级地:共分为10片。第一片分布在小川大坝处,东以大坝港监为界;南以黄河为界;西以山梁为界;北以山根为界。第二片分布在川南,东以龙汇山为界;南以电厂碳化硅厂、山根为界;西以水检公司为界;北以上坝路、黄河为界。第三片分布在川南,东以临夏路为界;南以刘家峡村垦地为界;西以刘家峡村庄为界;北以川南路为界。第四片分布在古城铁路南,东以游泳池为界;南以刘化厂水厂为界;西以刘化厂、电力公司、农机修造厂为界;北以水泥厂、家属院为界。第五片分布在古城水管所,东以土道路为界;南以古城村耕地为界;西以小川公路为界;北以古城村耕地为界。第六片分布在气象站,东北面为进气象站道路;西南面为古城村耕地;西北面为农机学校和木器厂。第七片分布在古城第二煤厂,东以铁路分局为界;南至铁路;西以古城村耕地为界;北至刘化至古城村耕地。第八片分布在古城变电所,东、西、北为耕地;南面为黄河建材集团公司。第九片分布在刘化北,东为荒山;南以刘化厂办公区为界;西、北以刘化绿化山为界;第十片分布在刘化西,东以刘化汽车队为界;南以铁路为界;西以刘化物资供应仓库为界;北以刘化物资供应仓库、复合肥厂、刘化热电分厂、刘化汽车队为界。面积为257.4公顷。
(二)、盐锅峡镇
Ⅰ级地:位于镇区中心,东以盐化厂区为界;南以黄河为界;西以电厂厂区道路为界;北以盐集村耕地为界。面积为185公顷。
Ⅱ级地:共分为2片,第一片东以虎狼沟为界;南以黄河为界;西以盐化厂第一车间和煤厂为界;北以盐集村耕地为界。第二片东以电厂道路为界;南至黄河;西为荒山;北为荒山。面积为228公顷。
二、土地基准地价(更新)如下表:
单位:元/平方米
类别
准地价基
土地级别 |
商 业 |
住 宅 |
工 业 |
Ⅰ级地 |
县城 |
533 |
309 |
240 |
盐锅峡 |
192 |
136 |
115 |
Ⅱ级地 |
县城 |
323 |
191 |
152 |
盐锅峡 |
164 |
109 |
98 |
Ⅲ级地 |
226 |
148 |
125 |
Ⅳ级地 |
179 |
113 |
101 |
三、基准地价内涵
基准地价是指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对现状利用条件及现状开发条件下不同级别或不同均质地域的土地,按照商业、住宅、工业等用途,分别评估在某一估价期日法定最高年期土地使用权区域平均价格。
1、估价期日为2003年3月1日
2、设定土地开发条件(平均土地开发程度)和现状利用条件为五通一平。五通指通上水、通下水、通路、通热、通电;一平指场地平整。
3、法定土地使用权最高出让年限商业用地40年、工业用地50年、住宅用地70年。
四、今后如需对上述基准地价进行调整,应根据本县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土地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物价指数,银行利率等因素及有关法规政策,对当地地价水平进行测算后提出调整意见,按规定的程序报省物价局和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后执行。
五、经批准的基准地价是制定标定地价、出让金、出让低价的基础价格,由永靖县人民政府公布实行。
六、原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对永靖县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批复》(甘价房地[1997]42号)文停止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