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价服务[2004]4号
酒泉市物价局、国地资源局:
你局《关于对酒泉城区土地基准地价给予审批的请示》(酒市价商[2003]142号、酒国土资发[2003]154号)收悉。经审核,现对酒泉市城区土地基准地价批复如下:
一、土地级别界线范围及面积
Ⅰ级地:从民主街北端起,沿民主街向南至农副公司北墙,沿农副公司北墙向东至人民街折向南,依次为人民街、城建局、至城建局南墙折向西,沿城建局南墙向西至青年街,沿青年街向南至东文化街折向西至新建巷折向南,沿新建巷至南环东路折向西,沿南环东路至公路段家属区折向南沿巷道至市车辆配件厂,沿车辆厂南墙酒泉宾馆北墙至南城巷折向北,沿南城巷至南环路折向西,沿南环西路至小西街口折向北,沿小西街、仓后街向北至酒泉市政府北墙,沿酒泉市政府北墙、仓门街、共和街至民主街北口。面积为61.65公顷。
Ⅱ级地:从北关加油站沿东环北路向南至八七一二○部队东墙折向东,沿八七一二0部队东墙折向南,至市党校北墙折向东,沿北后街三巷向南至东关一校北墙折向东,至一建安装队西墙折向南,至有恒巷折向西,至农副公司东墙折向南至房产公司材料库北墙折向西,至房产公司材料库西墙,沿房产公司材料库西墙、酒泉地调队家属院东墙至酒泉市电器厂北墙折向西南,沿祁连山制药厂东墙至石油公司家属院东南角折向西,沿石油公司家属院南墙至石油公司加油站南墙折向西,沿南苑开发区向西至玉门石油管理局疗养院干休所,围绕玉门石油管理局疗养院干休所至解放路,沿解放路向北至玉门石油管理局疗养院,沿玉门石油管理局疗养院至规划路向西至肃州北路,沿肃州北路向北至盘旋西路,沿盘旋西路向西至新世纪大道东100米的规划路,沿规划路向北至地区汽修厂家属院南墙,沿汽修厂家属院南墙折向东,至甘新公路,沿甘新公路至酒泉第二建筑公司西北角,沿酒泉第二建筑公司北墙向东至西环北路,沿西环北路向北至酒金公路,沿酒金公路至北关加油站。面积为403.38公顷。
Ⅲ级地:从酒银公路与规划滨河路相接向东225米处折向规划路,沿规划路向南接酒金公路向北280米处规划路,沿规划路向东至市酒厂向北680米处折向南到厂北墙、沿北墙折向东至泉湖公园北墙,沿泉湖公园北墙折向南至酒泉脱水菜厂北墙,沿酒泉脱水菜厂北墙向东至泉湖小学操场东北角折向南,至公园路向南120米处折向西,至泉湖建筑一分队东墙,沿东墙至南墙折向西,至市畜牧兽医服务中心南墙,沿南墙折向南至泉湖二队规划路,沿规划路折向西,至房地产公司煤场向南180米处折向南面规划路,沿规划路向南至酒泉电机厂,沿酒泉电机厂东墙至祁连路折向东135米处折向南,至祁连路向南240米处折向西至高记汽修厂,沿高记汽修厂折向西南至八四七零一部队营房南墙,折向南至舂光蔬菜批发市场,围绕舂光蔬菜批发市场折向北至大桥北折向西至312国道,沿312国道至肃北路向西180米处折向南,至312国道向南400米处规划路折向西,沿规划路向西至新世纪大道西150米处折向北,至敦煌路折向西,沿312国道折向北至北大河南岸折向东至酒银公路向南280米处。面积为767.45公顷。
Ⅳ级地:从北大河南岸航天公路东400米处折向南至规划线,沿规划线到甘新公路北300米处折向东至地籍测量控制线,沿控制线向南至312国道北180米处折向西,向西750米处接312国道,沿312国道向西至酒航公路折向南,沿酒航公路向南至环城南路折向西,沿酒火路向东150米折向南,至地调队北墙,沿地调队北墙、东墙、制药厂仓库东墙、啤酒厂东墙至天宏糖业墙折向东,沿天宏糖业北墙、东墙折向西,至天宏糖业南墙距离酒火公路东720米处折向南,至南面积控制线折向西,至酒火公路西720米处折向北,沿冶金五队西北角、新疆风机厂西墙至烈士陵园南面规划路折向东,距酒火路680米处折向北,至距离环城南路向南450米世纪大道西80米处折向西,至世纪大道向西975米处折向北,沿世纪大道向西975米处向北至西峰寺路向西450米处折向西,至西峰寺路向西680米处折向北,沿312国道向西750米向北至北大河南岸,至甘新公路西、南段、甘新公路东公路段、酒泉财税学校、果园乡建筑工程队、公安处交警支队驾校、武警部队、砖厂,甘新公路北果园乡建筑公司、市造纸厂、八四七零一部队十五分队、试验站,西洞镇火车站(铁路以北)。面积为2177.58公顷。
Ⅴ级地:除Ⅰ、Ⅱ、Ⅲ、Ⅳ级地以外评估范围内的地段属Ⅴ级地,包括火车站南货场、仓库。面积为1551.97公顷。
二、土地基准地价如下表:
单位:元/平方米
类别
基准地价
土地级别 |
商 业 |
住 宅 |
工 业 |
Ⅰ级地 |
1516 |
433 |
401 |
Ⅱ级地 |
1047 |
295 |
274 |
Ⅲ级地 |
656 |
226 |
209 |
Ⅳ级地 |
305 |
124 |
135(戈壁50) |
Ⅴ级地 |
176 |
92 |
108(戈壁24) |
三、基准地价内涵
基准地价是指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对现状利用条件及现状开发条件下不同级别或不同均质地域的土地,按照商业、住宅、工业等用途,分别评估在某一估价期日法定最高年期土地使用权区域平均价格。
1、估价期日为2002年5月1日
2、设定土地开发条件(平均土地开发程度)和现状利用条件为:Ⅰ、Ⅱ、Ⅲ级地六通一平(供水、排水、通路、通热、通电、通讯和场地平整),Ⅳ级地三通一平(通路、通电、通讯和场地平整或供水、通路、通电和场地平整),Ⅴ级地一通一平(通路、场地平整)。
3、法定土地使用权最高出让年限商业用地40年、工业用地50年、住宅用地70年。
4、容积率;商业用地、住宅用地为1,工业用地为0.2。
四、今后如需对上述基准地价进行调整,应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土地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物价指数,银行利率等因素及有关法规政策,对当地地价水平进行测算后提出调整意见,按规定的程序报省物价局和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后执行。
五、经批准的基准地价是制定标定地价、出让金、出让低价的基础价格,报酒泉市人民政府公布实行。
二○○四年二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