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州物价局、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审批<合作市、夏河县、舟曲县城区基准地价更新报告>的报告》(州国土资办发[2005]147号)收悉。经审核,现对合作市、夏河县、舟曲县城区土地基准地价批复如下:
一、土地级别界线范围
1、综合用地
Ⅰ级:东:饮食服务公司东侧—合作第三小学东侧—医药公司东侧—州曲东路东侧—科学宫东侧—工商行东侧—国税局西侧—州外贸局东侧—州人大—腊子口巷;南:腊子口巷—合作第一小学;西:欧拉路—电影公司—甘南气象局—电影院—房管所家属院—三部旅社—州汽运公司;北:州汽运公司北侧—民族饭店北侧。
Ⅱ级:东:那吾乡政府西侧—建行家属院西侧—军分区招待所西侧—市第二小学西侧—牧机研究所—合作二中西侧—共用型车站东侧—粮油公司东侧—畜牧站东侧—物资局家属院东侧—州人民医院东侧—州卫生学校东侧—甘南体育场北侧—齐哈马路;南:州粮食局车队北侧—东周路—制药厂北侧—沿河岸—州科委东侧—博峪路;西:欧拉路—沿山脚线—武警一中队东侧—气象站东侧—粮油公司库房东侧—琼果路—沿陡坎—煤炭公司南侧;北:煤炭公司南侧—轮胎翻新厂南侧—州汽车驾校南侧—市政府南侧—藏医研究院北侧。
Ⅲ级:东:规划区边界—公路总段家属院—沿河岸—木材公司—水箱厂家属院—武警支队—市第二小学—州人民银行—规划区边界;南:甘南汽修中心—州农科所实验地—州文联—州牛奶场—合作藏族中学—规划区边界;西:食品公司饲养场东侧—防疫站西侧—煤炭公司西侧—沿山脚线—规划区边界—沿山脚线—州粮油公司油库西侧—规划区边界—洮砚厂西侧—农机局车队—骑兵连北侧—阿木去乎昂南侧—武警三中队南侧师砖工程队—佛阁制药有限公司—合作民族高等师专南侧—沿山脚线—合作烈士陵园北侧;北:地质三队北侧—肉联厂北侧—加可尔路—蓄产品综合加工厂南侧。
Ⅳ级:共分3片。(1)环状:规划区边界—市地矿局—沿陡坎—规划区边界—驾驶员培训中心—规划区边界—三级用地北界—规划区边界。(2)环状:规划区边界—三级用地东界—规划区边界。(3)环状:规划区边界—三级用地南界—三级用地西界—直河玛村—山脚线——合作苗圃—规划区边界。
Ⅴ级:Ⅳ级用地边界至规划区边界
2、商业用地
Ⅰ级:东:格河——合作第三小学东界——糖烟酒公司家属院东界——医药公司东界——原商业局车队南界——电力公司家属院东界——格河;南:甘南饭店南界——腾志中街巷西侧25米——腊子口巷南侧30米——州歌舞团东界——州人大东界——碌曲东路——州政府东界——国税局东界——州建筑公司东界;西:欧拉路——气象局家属院东界——电影院西界——建材厂家属院东界——合作汽车站西界——州汽运公司西界;北:州汽运公司北界——民族饭店北界。
Ⅱ级:东:军分区招待所东界——市武装部东界——牧机研究所北界——河流——铁钦路以东70米——畜牧研究所东界——畜牧站东界——物资局家属院东界——州人民医院东界——州卫生局北界——齐哈玛路以东30米;南:腊子口巷——州藏族中专东侧——腾志街以东110米——州法院东界——欧拉路以东70米——州法院南界——合作一中南界;西:山脚线——绿豆昂以西——武警一中队以西——气象站东界——甘加路以西30米——甘加路;北:运司家属院北界——州运司大修厂南界——乳品厂汽车队东界——藏医研究院西界——乳品厂北界——甘南军分区北界——天隆汽修厂西界、北界——军分区招待所北界。
Ⅲ级:东:尕绍玛村以东——山脚线——交警大队北侧——冰箱厂家属院北侧、东侧——变电管理所南侧——木材公司北侧——公路总段东侧;南:合作藏族中学北界——州草原工作站北侧——州农科所南侧;西:欧拉路以西60米——欧拉路——农机局车队西界——洮砚厂西界——欧拉路以西120米——山脚线,收审所以西——州粮油公司油库西界——山脚线——琼果隆——甘加路;北:轮胎翻新厂北界——格河——州汽车驾校北界——盖格隆——污水处理厂东侧——肉联厂以东——地质三队北界——合作寺院——那吾藏小学北侧。
Ⅳ级:东:看守以东340米;南:合作藏族中学南界——奶牛场实验地南界——甘南州畜牧学校以北110米;西:合作师专西界——山脚线;北:驾驶员培训中心南界——扎油公路以东80米——肠衣加工厂北界。
Ⅴ级:Ⅳ级用地边界至规划区边界。
3、住宅用地
Ⅰ级:东:格河——州藏族中专东界——甘南干休所东界;南:博峪路——儿童公园——市第五小学东界——甘南干休所南界;西:合作汽车站西界——玛曲西路——三部旅社东界——建材厂家属院东界——农副公司东界——甘南气象局家属院东界——念钦路东侧60米——舟曲西路——念钦路——甘南饭店南界——腾志中街以西30米——合作第一小学运动场东侧——腾志街以西110米;北:民族饭店北界——州汽运公司北界。
Ⅱ级:东:尕绍玛村西侧——市第二小学北界——交警大队东界——甘南水箱厂东界——合作一中体育场——物资机运综合公司东界——粮油公司东界——红土尕庄西界——州农牧局东界——州人民医院东界——那吾砖厂西界——甘南体育场东界——合作建司空地东界——州五金厂东界——民族木器厂东界——省邮政运输总站甘南分站东界——州火柴厂北界——州火柴厂西界;南:州粮食局车队北界;西:东周路——制药厂北界——线物段车队南界——欧拉路——欧拉路以西20米——山脚线——绿豆昂西侧——武警一中队南界——受审所西界——气象站西侧——州粮油公司油库东侧——甘加路西侧20米——运司家属院北侧——轮胎翻新厂东侧——州汽车驾校西界;北:州汽车驾校北界——市政府北界——职中北界——铁坝路——那吾乡政府北界。
Ⅲ级:东:规划区边界;南:合作藏族中学南界——州奶牛场南界——甘南州畜牧学校北200米——州农科所实验地——城南派出所东界——山脚线—— 合作师专——师专工程队东侧—— 骑兵连北侧;西:规划区边界;北:食品公司饲养场北界——地毯厂家属院北界——州给排水公司西界——合作市水泥预制厂南界——合作地震台北界——规划区边界,那吾藏小东界——兰朗路——那吾乡合作行政预制厂东侧——规划区边界。
Ⅳ级:东:规划区边界 合作师专—— 直河玛村北侧; 南:合作苗圃南侧;西:合作师专西界;北:驾驶员培训中心南界。
Ⅴ级:Ⅳ级边界至规划区边界。
4、工业用地
Ⅰ级:东:腾志街——格河——藏族中专东侧——粮食局东侧——市给排水公司北侧——建筑公司预制厂东侧——图书馆东侧——州建筑公司东侧——格河——莲花山路——铁坝路——清真大寺;南:达加路;西:格河——州运输公司大修厂西侧——甘加路——甘南州民政局——公安分局家属院——欧拉路;北:职中(合作中学)北侧——腾志中街(腾胜街)——沙子沟——州汽车驾校北侧。
Ⅱ级:东:州火柴厂——山脚线——甘南体育厂——山脚线——那吾砖厂西侧——粮油公司东侧——水箱厂家属院东侧——合作二中——军分区加油站东侧——交警大队东侧——市第二小学——州人民银行东侧——建行家属院——那吾乡政府——合作镇政府——山脚线——那吾乡合作行政预制厂;南:城南派出所——甘南汽车修理中心南侧——州农科所南侧——罗加桥——安高娄队社办企业西侧——州草原工作站西侧——州牛奶厂——州粮食局车队南侧——山脚线;西:防疫站——煤炭公司——琼果隆——气象站——武警支队——绿豆昂——省电信传输局甘南分局——邮电局家属院——州地震台——州农委——外贸局家属院——州乡镇企业管理局——房管所家属院——欧拉路——粮油公司粮库西侧——合作林场用地——格河——师专工程队东侧—— 山脚线;北:合作寺院——省地质三队——州肉联厂——合作寺院菜地——格河——川毛革厂家属院——山脚线。
Ⅲ级:北:那吾藏小学南侧——山脚线——夏河县石油公司那吾加油站—— 那拉乡上加自然村北侧——山脚线——合作寺院北侧——山脚线——合作镇水泥预制厂——格河——合作铜冶炼厂——山脚线;东:变电管理所——木材公司——公路总段家属院北侧—— 木材公司——山脚线 ;南:合作森林公园北侧——公商联液化气站北侧;西:阿木去乎昂——骑兵连北侧——师专工程队北侧——佛阁制药公司北侧——合作民族高等师专。
Ⅳ级:Ⅲ级边界——规划区边界。
(二)夏河县
Ⅰ级:东以曼克尔排洪沟为界;西以尕寺沟排洪沟为止;南以大夏河河堤而上(包括友谊宾馆、工行、农行、电信局、新华书店、白海螺宾馆、综合楼、信用联社、医药公司、计生局等)再向南沿路至拉卜楞小学后面巷道口沿巷道向西至尕寺沟排洪沟止(包括拉卜楞小学、九甲商场、电影院、党校、华侨饭店、自来水公司等);北以尕寺沟排洪沟开始向下沿巷道(包括人武部、夏中、藏校和背面部分私人住宅、铁匠昂大院、拉卜楞镇政府)而后从塔哇秀玛(拉镇派出所对面)沿巷道经县政府背面嘎庄巷道至曼克尔排洪沟为止(包括塔哇秀玛巷道以南部分私宅及农机公司、移动公司、建行、团委、政协、人大、供销社、民贸公司、人保公司、县政府、县委家属院、地税局、县委、公安局、武警中队、嘎庄巷道以南部分私宅等)。
Ⅱ级:共分3片。(1)由尕寺沟排洪沟开始,向东沿自来水公司巷道到医药公司背后巷道延伸到大夏河边,沿河岸至电信局后向南过大夏河从文教局、财神庙背后沿山根到城建局上侧巷道到幼儿园巷道直到大夏河边,过河后沿河堤到信用联社后面巷道至尕寺沟排洪沟为止(包括人大家属院、藏研所、气象局、拉校操场、消防中队、文体局、电力公司往宅楼、敬老院等雅鸽塘的私人住宅,柔扎村的文化馆、保险公司、文教局、生化厂、工商局、科技局、幼儿园、歌舞团、社保局、工会、九甲乡政府、农付公司等大部分私人住宅)。(2)由铁匠昂后面巷道延伸到清真寺上侧巷道过排洪沟,沿山根以下巷道到政协后面巷道向西(团委后面)延伸到沿克尔排洪沟(派出所对面)再顺沟上至拉镇后面巷道到铁匠昂巷道交点上,全部为居民住宅区。(3)东以门乃合排洪沟以上;西到曼克尔排洪沟为止,以看守所、粮食局后面为界、沿原温室直到山根后向下到门乃合排洪沟;南以大夏河河堤到曼克尔排洪沟交汇止(包括财政局、汽车站、粮食局、看守所、工行家属院、原温室、邮政局、医院、农林、畜牧、白电家属院、机饲总站、交通局、征稽所、菜园商场、国税局、安全局、拉卜楞饮店、交警队家属院、农行住宅楼、供暖公司、检察院、法院、木器厂、土地城住宅楼、扎西盖热合的私宅、经贸委家属院、政府家属院等)。
Ⅲ级:共分4片。(1)西以门乃合排洪沟为界向下,沿山根延伸到纳兰羌道村的全部;南以门乃合排洪沟为界,向下沿大夏河河堤到皮革公司围墙角过河,将纳兰羌道村全部包含(包括:物资公司、第二粮站、石油公司、食品公司、五金厂、皮革公司、煤炭公司、门乃合居民区)。(2)西以水电局以下,城建局上侧巷道为止;南以山根为界;北依大夏河河堤为界(包括水电局、兽医站家属院、妇幼保健院、藏医院及部分私人住宅等)。(3)由尕寺沟排洪沟以下人武部后面沿巷道延伸到清真寺上侧巷道,以排洪沟向下到供水点巷道,至政协后面的巷道,顺巷道至曼克尔排洪沟,顺沟向下经看守所、粮食局、原温室到小路,沿路向西至沟口,再沿山根到沿克尔沟口,顺山根到尕寺沟口为止,该区主要是塔哇贡玛、秀玛、嘎庄、曼克尔中部的居民住宅。(4)由藏中往上(包括录堂、王府、红教寺、洒哈尔村的下部分,盖格多岗村)。
Ⅳ级:共分3片。(1)尕寺沟口、沿克尔沟口、曼克尔沟口、沟内全部居民区。(2)文教局、财神庙以后,藏医院后面,水电局以上,以大夏河河堤向上到腾志桥为界,曼达杂以下靠山根、沿河堤延伸到纳兰羌道路口以内的私人住宅。(3)由拉卜楞宾馆向下到洒合尔村的大部(包括拉卜楞宾馆、寺院公园、洒合尔电站、自来水厂、下塘乃合村全部为该级区)。
(三)舟曲县
Ⅰ级:东至北街集体、电信局、广电局、东街集体;南至白龙江北岸河堤;西至木材加工厂;北至寨子集体、城关二小、县医院、西关集体;西街集体、北关集体。
Ⅱ级:共分2片。(1)东至工程队、物资公司、月园集体;南至白龙江北岸河堤、县委、县政府、农机厂、舟林局、供销社、邮政局、民贸公司、白龙江北岸河堤;西至寨子集体、舟曲一中;北至城背后。(2)东至桥头坡;南至桥头坡;西至南桥集体;北至白龙江南岸河堤。
Ⅲ级:共分3片。(1)东至春场;;南至县医院、城建局、城关一小、白龙江北岸河堤;西至机修厂、寨子集体;北至县城界、北山森林公园。(2)东至桥头坡;南至桥头坡;西至桥头坡;北至白龙江南岸河堤。(3)东至南桥集体;南至桥头坡;西至南桥集体;北至白龙江南岸河堤。
Ⅳ级:共分5片。(1)东至县城界、黄土山;南至北关集体;西至月园集体;北至二郎山。(2)东至气象站;南至两郎公路;西至白龙江北岸河堤;北至瓦厂集体。(3)东至白龙江南岸河堤;南至桥头坡;西至龙江村集体;北至龙江村集体。(4)东至南桥集体;南至南山根;西至南桥集体;北至白龙江南岸河堤。(5)东至舟曲县一中、寨子集体;南至白龙江北岸河堤;西至寨子村集体,北至寨子村河沟。
Ⅴ级:共分3片。(1)东至机修厂;南至白龙江北岸河堤;西至两郎公路;北至寨子村集体。(2)东至黄土山、水泥厂;南至气象局;西至砖瓦厂;北至春场。(3)东至桥头坡;南至南山根;西至锁儿头电站;北至白龙江南岸河堤。
二、土地基准地价如下表
城市 |
用途 |
基准地价(元/平方米)
|
基准地价内涵 |
Ⅰ |
Ⅱ |
Ⅲ |
Ⅳ |
Ⅴ |
合
作
市 |
商业 |
484 |
322 |
209 |
135 |
89 |
期日:2005年1月1日;商业、住宅、工业各级用地为六通一平(通路、通电、供水、排水、供热、通讯和场地平整);容积率:商业:1.5,住宅:1.2,工业:0.4;均为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完整土地使用权价格。 |
住宅 |
257 |
154 |
112 |
93 |
56 |
工业 |
233 |
173 |
102 |
84 |
|
夏
河
县 |
商业 |
371 |
225 |
160 |
97 |
|
期日:2003-12-31;商业、住宅、工业各级用地为五通一平(通电、通路、供水、排水、通讯和场地平整);均为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完整土地使用权价格。 |
住宅 |
244 |
126 |
81 |
49 |
|
工业 |
146 |
101 |
79 |
60 |
|
舟
曲
县 |
商业 |
372 |
210 |
103 |
80 |
70 |
期日:2003-12-31;商业、住宅、工业各级用地为五通一平(通电、通路、供水、排水、通讯和场地平整);均为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完整土地使用权价格。 |
住宅 |
243 |
148 |
79 |
63 |
56 |
工业 |
178 |
123 |
78 |
66 |
61 |
三、今后如需对上述基准地价进行调整,各地应根据本市、县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土地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物价指数,银行利率等因素及有关法规政策,对当地地价水平进行测算后提出调整意见,按规定程序报省物价局和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后执行。
四、经批准的基准地价是制定标定地价、出让金、出让底价、协议出让最低价的基础价格,由上述各市、县人民政府公布实行。
五、原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对舟曲县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批复》(甘价房地[1996]111号)和《关于对合作市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批复》(甘价房地[1997]164号)停止执行。
二○○六年一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