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甘肃频道消息 28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草案)》。草案指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城乡规划备案后,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在30日内向社会公布有关成果;其中,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镇重要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永久性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逐步建立固定场馆,对城乡规划进行公告、公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城乡规划成果除外。此外,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要求驻地大专院校、大型科研院所、大型企业等单位依据总体规划直接编制所在用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并按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关程序审批、备案、修改、实施。
草案指出,新区开发,应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系统配置基础设施以及中学、小学、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旧区改建,应当合理控制用地使用强度,推动公共停车场、环卫设施、公共绿地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完善。此外,在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资料;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完成设计方案的临时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核发的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临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定,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建设单位应在期满前30日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延期,延期只能一次并不得超过1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