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房产资讯 | 兰州楼市 | 新盘信息 | 楼盘点评 | 购房资讯 | 置业指南 | 业界热点 | 爱家论坛 | 爱家博客 | 企业邮箱
租房 | 二手房 | 商用房 | 地铺街 | 经纪人 | 中介动态 | 房产评估 | 金融服务 | 装修家居 | 招聘培训 | 中介入口
 

图片资讯

推荐资讯

资讯中心 - 兰州楼市 - 兰州多种随意租房被叫停 房屋租赁纳入统一管理

兰州多种随意租房被叫停 房屋租赁纳入统一管理
 
加入时间:2009-7-28 16:06:40  来源:    点击:

 

新华网甘肃频道消息     7月24日召开的兰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兰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草案)》。根据这一《办法》,房屋租赁将被纳入统一管理,房屋出租人不得向未成年人和无身份证明的人出租房屋,而其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种种行为也将被随之叫停。

    出租房屋管理不仅是社会管理和治安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也是政府房地产部门依法管理的一项重要职能。目前,兰州市各类房屋租赁面积已达1700万平方米左右,约占兰州市房屋面积总量的21%,但目前每年能够纳入管理的出租房屋仅占应纳入面积的6%左右,造成了国家税费的流失和房屋租赁市场的混乱局面。《兰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草案)》的出台旨在有效加强对出租房屋的管理,从而防范和依法严厉打击不法分子利用房屋进行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

    《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房屋租金的行为。《办法》规定,未依法取得房屋所得权或未经房屋所有权人授权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权属有争议的;属于违法建筑的;不符合房屋安全标准的;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不符合公安、消防、环保、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出租的,不得进行对外出租。对违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行为,当事人不得出租房屋,否则,将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者,将处以警告和罚款。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是《房地产管理法》确定的一项法定制度,也是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核心内容。《办法》规定“公安、工商部门在办理户口登记、工商营业登记时,应对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作为房屋承租人具有居住、生产、经营场所的合法有效凭证”。在租房子过程中,应该和房屋租赁商依法订立书面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由一方办理登记备案,也可以书面委托他人或者从事房屋租赁业务的中介机构为代理办理备案。当事人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明和当事人合法有效证件办理城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当事人不按规定办理城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者将处以警告,并视不同情况处以不同金额的罚款。

    为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房屋出租人不得向未成年人和无身份证明的人出租房屋;用于居住的租赁房屋应当具备基本的生活设施,符合安全要求,其中人均承租建筑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与公安部门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督促非本地户籍的承租人办理外来人员居住登记;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督促非本地户籍的承租人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发现承租人怀孕、生育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报告;发现承租人有违法活动或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要依法缴纳房屋租赁相应税收。

延伸阅读

关于(lzhouse.net) - 网站导航 - 联系方法 - 版权释疑
© 2003-2006 兰州房地产网 技术支持:甘肃百立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服务电话: (0931)8462822 Email:postmaster@lzhouse.net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陇ICP备060026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