瞭望:治理中介腐败
[文章导读]
《瞭望》文章:治理中介腐败
随着政府职能转变逐步到位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不断完善,我国中介组织获得了快速发展,并在市场交易、资源分配、要素流动、秩序监督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近来关于中介组织参与腐败的案件不断增多,中介组织甚至成为了新的社会腐败主体,严重损害了尚在成长中的中介组织服务体系,削弱了中介组织的社会公信力。
中介组织在政府与企业、企业与市场、企业与企业、私权与公权之间充当服务、监督、沟通和调节等角色,其最主要的特征是独立、公正、可信。作为市场经济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中介组织越来越多地从事经济代理、咨询策划、法律服务、资产评估、账目审核、交易组织、市场监管等活动。中介组织虽是非权力性组织,但其影响交易的作用是巨大的。像城市拆迁中的补偿评估,像国有企业转制或破产中的资产评估,像建筑中的造价评估,像市场准入的资格评估,等等。从现实情况看,这类中介组织本身具有一定的仲裁功能,加上易受权力或金钱的影响,因此资产评估、财务报表、补偿认定等中介活动成为中介组织腐败的高发领域,中介组织的公正性大打折扣。
中介组织公正是社会公正的重要符号,也是社会迈向法治的重要基础。当前,针对中介组织腐败暴露出的问题,需要多管齐下对症下药,最大限度地防止中介组织失去公正。
确立严格的中介组织退出机制。中介组织成立、运行、退出理应有一套严格的管理制度,但我国当前对中介组织存在重准入、轻管理的问题,即中介组织准入的门槛和条件相对清楚,可中介组织一旦成立后,监管主体不够明确,导致一些中介组织做了有失公平的事情不能得到及时纠偏,甚至继续蔓延。一些案件往往是在查其他问题时暴露出来的,很少有中介组织腐败案件是由监管部门主动发现的。当务之急是要建立严格的退出机制,即中介组织一旦发生了影响公平、公正的活动,立即进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布,通过公开监督的方式,让不守诚信的中介组织“见光就死”,坚决维护行业的纯洁性。
建立依法监管中介组织的制度。我国目前对中介组织的管理,主要依靠行业规章或红头文件。但规章或文件在制订过程中,中介组织通过各种方式施加影响,因此刚性约束不够,存在不少管理盲区。实际上,中介组织作为社会的第三方,深度影响着社会的公正,因此须建立依法管理的监督体系。当前,要通过立法对中介组织的职责、义务以及违反法律的惩戒作出明确的法律界定,让中介组织管理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
割断政府部门与中介组织的权力联结。我国一些中介组织是从政府职能中分离出来的,一些中介组织承接了政府的某些职能,这就决定了中介组织与政府部门、与权力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一些中介组织甚至是用着政府的房子,拿着政府的票子,戴着政府给的帽子。这些中介组织客观上易受权力的干预,而失去公正。也有一些中介组织为了抢夺市场资源,主动投向政府部门怀抱,以求得保护和业务机会,这也易失去公正的立场。所以,首要任务是在政府部门与中介组织之间设立“防火墙”,保证中介组织不被权力所干预,也防止中介组织寻求权力保护,最大限度地培育中介组织的独立性、公平性。□(文/郭奔胜)
《瞭望》文章:中介组织“灰色生存”
中介组织容易成为交易双方共同寻租的对象。在当前反腐斗争中,对中介组织进行严格监管,已成为一项不可回避的紧迫任务
文/《瞭望》新闻周刊记者李松
6月9日至10日,全国各省(区、市)纪检监察机关、13个中央国家机关部委纪检组(纪委)监察局和有关业务司局负责人齐聚厦门,共商中介组织腐败防治对策。
据了解,在这次国家预防腐败局和国务院纠风办召开的全国中介组织防治腐败座谈会上,福建省、湖北省、广东省、重庆市、司法部、财政部、工商总局等7省市(部门)介绍了开展中介组织防治腐败的做法。
中央纪委常委、监察部副部长、国家预防腐败局副局长、国务院纠风办副主任屈万祥在会上指出:“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对促进市场中介组织规范发展进行了积极探索,但制约市场中介组织健康发展的一些深层次问题依然存在,亟待解决。”
有外界人士预测,尽管这次会议显得非常低调,但却是在我国中介组织腐败现象日益严重的背景下召开的,这意味着一场针对中介组织的规范整顿,正在高层酝酿中。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作为市场社会的一种自主协调机制,中介组织承担着越来越多由政府部门下移的服务、沟通、公正、监督等社会职能,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瞭望》新闻周刊近日调查发现,值得警惕的是,在我国中介组织迅速发展的同时,其参与和引发寻租腐败的案件也呈剧增趋势。特别在有些重大腐败案件中,中介组织直接参与行贿、洗钱、侵吞国有资产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其在社会上的形象和公信力。
多位受访专家认为,中介组织有条件直接与政府和企业打交道,很容易成为交易双方共同寻租的对象。在当前我国反腐斗争严峻的形势下,对中介组织进行更加严格的监管,已经成为一项不可回避的紧迫任务。
复杂的“前世今生”
所谓中介组织,是指按照一定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受政府的委托成立,在经济社会活动中发挥服务、沟通、鉴定、公证等功能,实施社会性、技术性、执行性、服务性行为的机构或社会组织。
近年来,我国中介组织发展迅速,范围涉及会计审计、评估监理、法律服务、房地产中介、技术咨询等数十个领域。据《2008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截至2008年底,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总量接近40万个,其中社会团体22万个,比上年同期增长6.3%;民办非企业单位17.8万个,比上年同期增长3.5%,基金会1390个,比上年同期增加21个。
据了解,我国中介组织大概分为4类:第一类是各种行业协会、商会等行业组织;第二类是半官方性质的中介组织,如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第三类是用特定的专业知识为社会提供专业性服务或监管经济活动的中介组织,如律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工程咨询公司等;第四类是劳务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等专门从事经纪业务的经营性企业和公司。
“我国中介组织,多数是社会转型过程中政府职能转化、权力下移的产物。”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生导师李绍荣教授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些中介组织在企业、政府、市场之间,行使着服务、沟通、公正、监督职能,是保证现代市场经济能够运转的支持系统。中介组织的存在,有利于为交易双方提供完善、周到的服务,以便降低交易成本。”
从记者调查的情况看,目前我国中介组织发展还不成熟,成分也颇为庞杂,甚至有些还与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尽管机构改革要求中介组织与行政机关脱钩,但我国中介组织中“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现象仍然普遍。
“有些中介组织的负责人,本身就是退休政府官员担任或现任政府官员兼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尹韵公研究员对本刊记者指出,“这些官员与中介组织有道不清说不明的利益纠葛,甚至有些政府官员在退休前,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为中介组织谋利,退休后再到该中介组织合法任职。”
有些中介组织甚至成为主管部门进行人事改革,安置分流人员的场所,实际成了政府与企业、市场、社会之间增加的一个管理层次,成为政府精简机构的“缓冲区”。
受访专家认为,我国有些中介组织之所以能够生存下来,不是具备真正的市场竞争能力,而是因为与主管部门有特殊关系。因此,这些中介组织很容易从主管部门获得必要的生存资源。反过来,中介组织也容易成为主管部门的权力延伸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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