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甘肃频道消息 14日,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日前已由相关部门制定完毕,现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稿规定,城镇生活用水征收标准为兰州市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地表水0.20元/立方米,地下水0.30元/立方米;其他地区地表水0.10元/立方米,地下水0.15元/立方米。开采地热水、矿泉水按照实际取水量征收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5元/立方米。
该征求意见稿规定,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地下水取水量,不得超过可开采量指标。地下水超采地区,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地下水可开采量指标,制定地下水超采区逐年核减取水量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年取地表水20万立方米、地下水10万立方米以下,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取水许可申请人应当在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审查意见提出后60日内,到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申请手续。
本区域取水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确需新增取水的,应通过水权转让方式调剂解决用水。有再生水使用条件的地区,可优先考虑使用再生水。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取水申请时,需要征求取水口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意见的,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
水资源费按月征收,取水人应当在收到缴费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缴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收或者免收取水人的水资源费。
工业、经营(含建筑业)、火力发电循环式冷却和城镇生活用水按照实际取水量征收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工业、经营(含建筑业)和火力发电循环式冷却用水:兰州市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地表水0.15元/立方米,地下水0.20元/立方米;其他地区地表水0.10元/立方米,地下水0.15元/立方米;城镇生活用水:兰州市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地表水0.20元/立方米,地下水0.30元/立方米;其他地区地表水0.10元/立方米,地下水0.15元/立方米。同时,采矿用(排)水按照实际取(排)水量征收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地表水0.25元/立方米,地下水0.40元/立方米。开采地热水、矿泉水按照实际取水量征收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5元/立方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