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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开征价格调节基金引质疑 地税代征明显违法
 
加入时间:2009-7-9 9:24:56  来源:    点击:

 

 新华网甘肃频道消息     甘肃省兰州市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引发公众强烈质疑,至今“余音”未了。

    今年4月初,兰州市物价局、财政局、地税局、法制办、价格调节基金办联合召开了新闻发布会,正式就兰州市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有关情况作出通报,并宣布兰州市政府已于当月发布通告,自今年1月1日起正式开征价格调节基金。

    在当地媒体上看到该消息的甘肃省德合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孙赓,对此感到困惑。因为早在去年12月底,得知兰州市政府拟开征价格调节基金的消息后,他就以书面形式向兰州市主要领导寄送了《关于对兰州市人民政府拟开征价格调节基金从目前宏观经济形势和依法行政两个层面审慎研究决策的建议意见》。

    孙赓寄出的意见很快得到了兰州市主要领导的批示。他介绍,今年1月19日,兰州市物价局负责人等有关人员与他进行座谈。此后,孙赓律师再没有得到任何反馈意见,直到4月8日正式宣布开征价格调节基金。

    孙赓关注兰州市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始于2007年6月,当时兰州市政府常委会议制定了《兰州市人民政府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单位、企业和其他经济经营性组织,按其收费或营业额的一定比例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2008年6月,兰州市政府制定了《兰州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

    今年4月8日,兰州正式宣布开征价格调节基金。按照规定及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价格基金的征收范围及标准分为11类。其中,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学校、幼儿园、医院除外)按其年收费额的1%征收,由市财政部门代收;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提价的,按提价年增加收入金额的3%至5%逐年征收,由价格调节基金办征收。

    宾馆、饭店、旅社和招待所,按其营业额的0.5%征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按商品房销售价格总额的0.1%征收;从事装饰、装潢的企业按其营业额的1%征收;从事物业经营的企业按其收费总额的0.5%征收,从事烟草批发的企业按其销售额的0.1%征收……

    按规定,歌舞厅、网吧、卡拉OK厅、录像厅等娱乐业按其营业额的2%征收,发廊、洗浴、照相馆比照娱乐业征收,为最高征收比例;从事其他服务按服务收入总额的0.5%征收。由地税部门代征。

    据介绍,目前国内已有90%以上的省份、85%的地市、65%的县市建立了价格调节基金。有关人士表示,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将主要用于政策性补偿、平抑价格异常波动、价格救济、支持重要商品储备等方面。

    律师提出四条质疑

    质疑之一,不利于扩内需、促就业、保增长。

    2007年年初开始,我国物价涨幅较大,为调控抑制物价,兰州市制定出台了《兰州市人民政府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规定》。

    如今,我国物价上涨压力已经解除。该省统计局数据显示:今年一季度,甘肃省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涨幅同比回落8.3个百分点,物价涨幅已经连续13个月回落。

    与此同时,由于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不断加深,我国经济增长压力增大,企业困难增多,经济形势面临严峻挑战。去年年底,甘肃省政府出台的16条支持企业生产经营的意见中明确要求,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整顿和取消涉及企业的各种不合理收费(基金)。

    质疑之二,征收于法无据。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第12条规定:“重大行政决策在决策过程中要进行合法性论证。”第5条规定:“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立法法第八条也明确规定,涉及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

    孙赓说,虽然价格法第27条规定,政府可以设立价格调节基金,但并没有规定物价调节基金通过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企业和其他经营组织征收的方式来设立。而且,其他法律、法规或规章也没有这样的规定。

    质疑之三,两规定制定程序不合法。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定,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布,或者通过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

    同时,起草法律、法规、规章和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行政法规、规章和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通过后,应当在政府公报、普遍发行的报刊和政府网络上公布。

    “规定和补充规定的决策制定和出台,未履行上述法定程序。”孙赓透露,至于文件公开方面,除了在当地媒体上零星看到一些内容之外,至今他也没有看到规定和补充规定的全文。

    质疑之四,地税代征明显违法。

    规定和补充规定明确,除了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基金征收由市财政部门和价格调节基金办征收外,其余的都由兰州市地税代征。

    孙赓认为,税务机关是国家税收征管部门,应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履行法定职权,不应超越法定权限进行活动。行政职权来自法定,不得通过协议设定行政职权。行政机关行政管理职权,不得通过民事协议方式设定。

    国务院《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条规定,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下发的《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收费项目管理的通知》规定,税务机关只能代收法律法规设定、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和省级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和批准权限设定的收费项目。其他收费项目,税务机关不得代收。

    孙赓说,兰州市物价局与兰州地税通过协议方式,由兰州地税局代收价格调节基金的作法明显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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