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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西弗:当前开征物业税不合时宜
加入时间:2009-6-1 9:25:38 来源: 点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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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务院同意发展改革委《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文件出台,其中提到的“深化房地产税制改革,研究开征物业税”,引起房地产市场舆论沸沸扬扬。
政府在管理市场的过程中,要为自身谋利益,导致政府政策的社会公平,首先要建立在自身利益的前提下。虽然共和国是人民政府,政府的就是人民的。但是首先是政府的,然后才是人民的。地震捐赠进入政府部门的慈善机构,在国难当头,有关的红十字会和慈善总会,从来没有如此富裕过。
国土资源部门在想办法提高土地出让价格以提高政府收入,税务机关会不时的找机会在这个行业获取税收收益。连成都建委都趁火打劫把报建费每平方米提高50元,因为地震等因素又暂停提高该项收费,弄得不尴不尬的。
房管部门需要活跃的市场交易,而不一定非压在新开发商品上,我们的二手房交易会近日如火如荼的举行,就可见一斑。交易产生的税和费,构成相关部门的收入。所以有人认为政府部门在保护开发商的利益是有失偏颇的,还不如说保护他们自身的利益更加准确。
但是政府谋取利益,如果用于正当的社会公益事业,以及国计民生的大事上,是无可厚非的。只要这个行为本来没有产生新的社会不公平,或者把以前的不公平矛盾更加激化。
对持有型物业征收物业税,在当前市场低迷时期讨论,无疑给正在恢复的房地产市场信心给予沉重的打击。即使很低的物业税负担都会成为骆驼背上最后一根稻草,况且现在还没有迹象表明物业税的税率及计税依据,不一定很低。虽然政府的出发点因为全球经济不确定性因素,导致今年经济增长目标,及政府财政收入保障的前景黯淡。
对如此高房价下的,居民购房已经演变为严重的社会问题。比如作为全民所有制的国家,为什么后购买商品房的公民,比先购买的,要支付更多的土地成本(商品房市场化十几年的发展,土建成本没有明显增加,主要地价及相关税费成本的增加,作为高房价成本总要的组成部分)?为什么公有制国家,作为国家主人的公民不能获取出让土地的收益?(土地这个生产资料是全民所有的,也就是说我们都是土地的主人。)
物业税的开征对富人经济状况基本没有什么影响,作为穷人,长期的物业税支出,将造成社会贫富悬殊,及加大社会的不公平。使得本来作为最公平的税收调节手段,失去其社会公平性。
税收征管成为税收过程中首要重要的问题,胜过税收制度本来。笔者多次撰文强调,税收的公平,不是体现在一个应税行为税率是否公平,而是这个行为是否本身足额纳税。今年二月份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把第一次纳税犯罪行为的处分权给予了税务机关。让税务机关拥有了相当于以前检察院的不予起诉权力。一方面加强了税务机关的权力,另一方面反映出税收犯罪成为一个普遍的社会现象。
从以往的经验我们可以看到,不出台新的税收制度的情况下,如果加强税收征管,就可以使财政收入大幅度上升的事实。而有些存在着的税种,基本没有办法征收,比如住宅的租赁税,很多人都不知道还有这个税种的存在。如果真的要实现足额征税,税务机关的员工可能要增加若干倍都不行,还需要公安机关的协助才能实现。
对于物业税的征税将面临很多问题,计税依据按照面积,还是房价呢?对商品房征收物业税,对非商品房是否征收呢?税率是好多?拥有住宅的低保户是否缴纳物业税呢?没有按时足额缴纳物业税,属于刑事犯罪,还是属于民事行为呢?如果刑事犯罪,可能中国又有上亿的人要触犯这个法律了。如果属于民事行为,又失去了税法的基本原则和威慑力。
如果把物业税同土地出让制度一并考虑,把购房者一次性缴纳70年的土地出让金,通过税收的方式,在70年的使用期间进行分摊。这样的话,就十分具有社会公平性。房价应声而跌,房地产行业立即恢复以往的市场活力,供销两旺。避免了高房价成为房地产业,城市化进程,经济发展的阻力。同一级别的土地应该具有相同的税收负担,而不是现在存在如此巨大的不公平。但是以土地作为巨大财政收入的政府,怎么可能放弃如此丰厚的利益前提下,寻找到城市经济发展新的动力引擎呢?
但是这种思路本身,是房地产行业必须要认真思考,并且需要尝试实践的行为。只有这样,我们的物业税才会真正意义的进行了房地产税收深层次的,具有进步性的改革。而其他,不过是税务机关以此增加自身收入的一个说辞而已。就如十八亿亩土地红线,不过是维持高地价的一个借口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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