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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经适房也有农民工一份
加入时间:2008-9-26 9:22:09 来源::西部商报 点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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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省政府出台《关于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实施意见》
对农民工而言,来兰打工要租房子,这可是一笔不小的开支。但今后,在城市连续工作3年以上,具有稳定收入来源的农民工可申购经济适用房;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用工单位还应给予一定的住房租赁补助。昨日,省政府出台的《关于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实施意见》明确作出了上述规定。
农民工也可申购经适房
今后,我省将把为农民工提供住房纳入用工劳动合同内容予以约定,力争用3年~5年时间,逐步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意见》规定,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加工制造、工程施工、餐饮服务等行业,要为农民工提供符合国家建筑设计规范的集体宿舍。
我省将通过政策扶持,多渠道为农民工提供住所:在城市连续工作3年以上,具有稳定收入来源的农民工可申购经济适用房;市州、县市区可以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建房向农民工出租;市州、县市区在城中村改造时,也可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在选址、供地及配套设施建设等方面将享受政府支持;用工单位可在自有土地上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单位,可通过租赁、购置、新建等方式筹集农民工房源;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集中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由用工单位承租后向农民工提供,或由农民工直接承租,但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或出租。
自行解决住所应给予补助
《意见》明确,用工单位是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责任主体,在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提供住房的方式。可采取无偿提供或廉价租赁等方式向农民工提供居住场所;农民工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用工单位应给予一定的住房租赁补助,具体方式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施工类企业向施工现场农民工提供的宿舍,应合理设置宿舍、食堂、饮水、淋浴、卫生等基本生活设施。
出售农民工住房予以严查
省政府要求,市州政府要定期向省政府报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进展情况。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将长期在城市就业、生活的农民工居住问题纳入城市住房建设规划,逐步建立农民工住房公积金制度,为农民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将农民工集体宿舍和住房,擅自按商品房出售、出租或改作其他用途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手续,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意见》下发后,市州、县市区政府将在2009年1月底前出台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兰州市针对农民工的相关措施将在2008年10月底前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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