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拆迁当事人、各有关单位: 经我局会议研究,并报经市城市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查,同意拆迁人酒泉市经济开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制定的《酒泉市老城区危旧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和甘肃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八条的规定,现将该《补偿安置方案》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六月七日
酒泉市老城区危旧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三年内全面完成老城区危旧平房拆迁改造的总体部署,解决好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确保旧城拆迁改造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甘肃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补偿安置资格的确认 拆迁区内的被拆迁人,以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公房租赁证》为依据,确认其补偿安置资格。 二、补偿安置原则 (一) 私有住房被拆迁后,被拆迁人可以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方式,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补偿面积按《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安置办法按照本《方案》第四项的有关规定执行。被拆迁人可以选择住房实物安置,也可以选择货币化安置。私房产权人将房屋出租的,只对房屋产权人进行补偿和安置。 (二)直管公产房被拆迁后,对产权人给予补偿,对承租人给予安置。安置办法按照本《方案》第四项有关规定执行。承租人可以选择住房实物安置,也可以选择货币化安置。公产房承租人违犯有关规定将房屋转租、转让的,一律不予补偿和安置。 (三)单位产权的住宅(包括楼房)及非住宅用房被拆迁后实行一次性货币化补偿,不再安置。其中:房屋权属属政府所有的,其补偿费已打入土地招标出让价格,不再重复给予补偿;房屋权属属单位所有且土地使用权属划拨用地的,只补偿现有房屋的剩余残值。 (四)已改制企业的自管房, 以市政府批准企业改制时国资局出具的企业改制作价报告为准,按改制时购买价格给予补偿。其中:购买价格已含地价款的,原则上只按购买价格给予补偿;未含地价款的,补偿价格由市房管局会同土地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加土地补偿价格。 (五)单位、改制企业的自管房存在租赁关系,且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对 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1、依据租赁合同约定解除租赁关系的; 2、被拆迁人给房屋承租人适当补偿后解除租赁关系的; 3、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了异地安置的。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实行产权调换,异地安置。产权调换的房屋结构差价和超出原面积部分的房价由被拆迁人承担。产权调换后房屋由原承租人继续承租,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六)由规划部门认定的违章建筑和超过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私房产权人私自改变房屋用途的,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房屋用途为准。 三、补偿标准 1、私有住房、单位住房的补偿标准,由拆迁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按照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规定,参照市物价局、房管局联合发布的《酒泉市区2006年普通住房和存量房市场指导价》进行现场估价确定。 2、装有固定电话的,每部电话补助10元,由用户自行办理移机手续。 3、装有电力表的,凭购电卡每个电表补助300元,由用户自行办理移表手续。 4、装有有线电视的,凭酒泉市有线电视使用证,每户补助230元。 四、安置办法 (一)拆迁区范围内的被拆迁人或直管公产房租赁户,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可按照《酒泉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廉租住房,由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审核推荐,本人向所在社区书面申请,市、区民政部门审核、确认,经公示无疑议、交纳有关费用后方可入住。 (二)凡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私房户和直管公产房租赁户,按照《酒泉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每户限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作为安置用房。购买价格以市物价局批准的售房价格为准,购房人可在审批价格的基础上享受下列购房补助,用于抵顶部分购房款: 1、公产房租赁户每户补助10000元。 2、私房户每户补助12000元。 公产房租赁户或私房户,放弃住房实物安置的,上述购房补助直接发放给个人,作为一次性货币安置补助,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住房。 (三)需互换住房安置的公房承租户,由互换双方提出申请,经拆迁办审核,房管局审批后办理互换住房手续。 五、附则 (一)需过渡安置的被拆迁户,已经提供临时安置用房的,不再发给过渡费;自行过渡的每户每月发给过渡费200元,过渡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二)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旧料归己,由拆迁人拆除的以料抵工。 (三)对无证房屋,按照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采取以下三种方式解决:⑴对于未取得房产证但能够证明该房屋是合法拥有的,报经市房管局审核确认后依法予以补偿;⑵对于手续不全或者无产权产籍的房屋,经有关部门进行合法性确认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⑶对于存在产权或者使用权(承租权)争议的,应当通过民事诉讼后,按照诉讼结果依法补偿。 (四)对于空置房屋,拆迁人在搬迁期限内未及时办理拆迁登记的,由拆迁人在《酒泉日报》和所在社区发布公告。公告发布3天后,房屋所有人仍未与拆迁人取得联系的,拆迁人可向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提出补偿安置方案,经核准后申请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后在公安、社区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配合下实施拆迁。 (五)对私房改造遗留问题,均按照酒革发[1980]244号文件关于“一是要维护党的私改政策,对五八年私改情况无冤、假、错,一般不再翻腾。既是有些出入,也按当时的政策办理,房屋已经私改的再不退还”的原则给予统一答复,不再另行解决。 (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公布的拆迁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甘肃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拆迁人已按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已提供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未完成搬迁的,报请市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七)本方案只适用于酒泉市区范围内危旧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未尽事宜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和《甘肃省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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