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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拆迁评估基准时间
加入时间:2008-6-6 11:22:10 来源: 点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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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房屋拆迁中,比较普遍地存在着这样一个问题,即拆迁人领取拆迁许可证后,长期未能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协议,导致签订拆迁协议时的评估标准与领取拆迁许可证时的评估标准存在较大差异。应采用何种基准时间的评估标准,审查实践中存在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该按照领取拆迁许可证时的评估标准进行评估。理由是,在领取拆迁许可证时,就要对拆迁费用进行评估。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该按照签定拆迁协议时的标准进行评估。理由是拆迁协议仍然是一项民事协议,以合同成立时的标准进行评估才是公平的评估。 第三种意见认为,要区分造成领取拆迁许可证时间和签订拆迁协议时间产生差异的原因,由无过错的一方选择评估的基准时间。 笔者原则上同意第一种意见,其主要理由是:首先,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拆迁估价时点一般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拆迁规模大、分期分段实施的,以当期段房屋拆迁实施之日为估价时点。”审判实践中,涉及的评估基准时间应参照该规章执行。 其次,同一地块的房屋从开始拆迁至结束,所跨越的时间一般都在二年以上,如果以签订拆迁协议的时间为拆迁估价时点,势必会出现同一地块多种补偿标准的情况,且越往后补偿标准越高,这对以前的拆迁户来说是不公平的,极易在已经签订房屋拆迁协议的拆迁户中引起波动,产生严重的拆迁负面效应。从这个角度讲,也应当按照领取拆迁许可证时的评估标准进行评估。 再次,按照领取拆迁许可证的时间作为评估的基准时间,可以减少城市房屋拆迁中的漫天要价、故意拖延等“小动作”,消除拆迁户中拖延有利可图的思想,杜绝非法获利的渠道和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暗箱操作”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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