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中心 - 兰州楼市 - 兰州新规:新建10层以上民用建筑需修防空地下室 |
兰州新规:新建10层以上民用建筑需修防空地下室
加入时间:2008-11-21 9:33:02 来源:鑫报 点击: |
|
新建10层以上民用建筑需修防空地下室
11月20日,省政协副主席、市长张津梁主持召开了兰州市政府2008年第19次常务会议。经会议讨论,原则通过了《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
根据决定,“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把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要制定包括人民防空建设规划、计划的内容。要把人民防空工程规划、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之中,作为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同时,“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未经人民防空部门审核批准或审核不合格的,规划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另外,新建十层以上或基础埋置深度超过三米的民用建筑,按地面底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其他民用建筑按国家规定的建设比例修建防空地下室。确因地质地形、结构、施工条件等原因不能与地面建筑同时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经人民防空部门审核批准后,建设单位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
中心城区不再批准新建居民私房
11月20日,兰州市政府原则通过了《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今后,市、县政府必须建立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另外,在兰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再批准新建、扩建、改建居民私房。
根据《规定》,在本市的中心城区范围内,不再批准新建、扩建、改建居民私房及其附属设施,确属 危房的,应当持相关材料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在原址按照原规模翻建。规划后的批复管理一直是规划管理的薄弱环节,为此,《规定》专门要求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部门报送竣工材料,以便统一管理。逾期不报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另外,未在项目建设现场设置或不按照许可内容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示牌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兰州城关中心区将控制建筑容量
11月20日,兰州市政府原则通过了《兰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简称《技术规定》)。《技术规定》正式出台后,托儿所、幼儿园教室及生活用房(含活动场地)和医院病房、休( 疗)养院疗养病房应保证其在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内满窗日照时间、居住建筑最小间距等等都将得到明确规定。
根据《技术规定》,兰州市中心城区内的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城市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 程均应符合《技术规定》,城市居民私房翻建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除外。规划项目布局应遵循显山、露水、增绿和节地、减排、宜居的原则。城关中心区、七里河中心区规划和建设应实行“抽疏”战略,与人 口疏解、功能提升、环境改判和景观优化相结合,增加公共绿地和公共空间,控制建筑容量,改善城市交通,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增强城市综合功能。
推荐阅读:
|
|
延伸阅读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