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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中心 - 房产评估 - 土地产权股份合作:创新农村征地新模式

土地产权股份合作:创新农村征地新模式
 
加入时间:2008-11-7 11:29:49  来源:    点击:

 

 

  随着我市农村工业化、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农村特别是村改居后集体资产的处置和管理问题,已经成为当前新农村建设中面临的难点和焦点。课题组通过对同安、翔安两区的调研,在分析我市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现状和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途径,以及推进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化改制的对策建议。 

  我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现状与存在问题 

  课题组通过对同安、翔安两区的调研,认为当前我市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现状是:一是集体资产构成中货币性资金多、经营性资产少。货币性资产的迅速增长加大了资产管理的风险,经营性资产的不足使集体经济的发展缺乏可持续性的经营基础;二是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变迁,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构成更加模糊,集体资产的所有权主体越来越不明晰;三是不同村(居)集体资产的拥有量存在巨大不平衡性;四是村资产的非生产性开支大,村集体举债多、负担重,集体经济的“造血”功能和发展后劲不足。 

  我市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体制,基本上沿用了农村政社分设改革以来所采用的村经济合作社这一组织形式。面对厦门快速的城市化和跨越式发展,这一传统管理体制已暴露出种种弊端:首先,集体资产产权不明晰,村民个人难以实际行使所有权权利;其次,经营机制严重欠缺,经营管理短期化行为严重,在实际中普遍存在将集体资产分光吃光的思想;三是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四是分配方式中的平均主义思想严重;五是实行村改居后的原行政村职能转变不彻底,居委会不仅要负责社区管理和服务,还要承担社会救济、公共设施投资等原来的村集体经济负担项目。 

  我市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化改制策略和股民身份确认 

  针对以上问题,建议我市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是:按照集体资产股份化、经营管理企业化、收益分配股红化的原则,以村(居)民小组为单位成立股份合作社,以股权形式划定村(居)民个人所占资产的具体份额,明确集体资产所有人范围,建立起产权明晰、责权明确、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按股分配的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新体制。 

  在具体实施中,首先,要开展清产核资基础工作,全面清查和划分经营与非经营性资产,特别是对债权、债务要认真进行清理,并把结果向群众公布。在此基础上对有收益的经营性资产进行股份量化,其他资产登记造册存档。其次要抓好股东资格认定的关键环节,科学公平地划定持股人范围。对股东资格的认定,既要尊重历史、又要面对现实,对各村(居)农转非、婚迁、读书上学、现役军人等要作充分考虑,不遗留问题,保证改革的彻底性。三要抓好股份量化这一难点问题,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一村一策的方式设置集体公益股和个人股,个人股可进一步分为基本股、年龄股、村龄股、现金股等股份,量化到个人,使过去资产悬空的状况落到实处。 

  村(居)集体资产股份化改制中股民身份的确认是村民关注的焦点问题。在实践中,为减少矛盾纠纷,改制村(居)通常要设置一个具体时点,实行从该时点开始“生不增、死不减、进不增、出不减”的原则,按应参与分配的村民人口一次性配置股份的方式固化股权。但这里的关键是如何确认享有集体资产分配权的村民身份即股民身份呢?特别是对于涉及婚嫁迁徙、入伍、上学、就业等各种变化因素的村民身份认定问题,很容易产生矛盾和纠纷。在同安和翔安的调查中,我们多次遇到出嫁女征地补偿款分享和股份分红问题的纠纷。如何在集体资产改制中保护出嫁女等弱势村民权益,成为当务之急。 

  据调查,在我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中,出嫁女权益受损情况主要表现在:一是土地承包权受损;二是股份分红权受损,在集体资产股份化改制中,一些村组以大多数村民的意见为由,取消或限制出嫁女的股份分红权;三是征地补偿款分配权受损,在发放征地补偿款中不发或少发土地征用补偿金;四是宅基地分配权受损,一些出嫁女分不到宅基地等。 

  出嫁女权益纠纷给出嫁女的生活造成了巨大影响,不仅使其本人和家庭失去了经济来源,也使出嫁女子女备受歧视。影响我市农村出嫁女权益解决的主要阻力因素是传统观念、计生问题的影响及村民自治中存在的法律漏洞。针对出嫁女在股份分红和征地补偿款分配等方面权益屡屡受损的状况,应进一步宣传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法》,通过强化行政管理、加强对村规民约的审查监督及畅通司法渠道等手段,切实保障集体资产管理中出嫁女的合法权益。 

  面对集体资产改制中股民身份确认和股份分配的诸多纠纷和复杂性,建议在资产改制中确认股民身份时,应适当考虑集体资产的形成过程,既尊重历史、又面对现实,公平与效率兼顾。厦门市应有一个统一的“农村集体资产改制中股民身份确认和股份分配”的指导性文件,要注重保护出嫁女等弱势村民的权益。 

  土地产权股份合作:集体资产经营的创新方式 

  适应市委、市府提出的“金包银”工程为失地农民提供长效稳定收益的战略思路,在我市可尝试农村土地产权股份合作化的集体资产创新经营方式,进一步改变当前以货币补偿为主的征地补偿形式。具体做法,是把被征用土地作价折合成股份参与征地单位建设和运营,以获取红利或股息,实行谁用地谁支付的补偿原则,允许土地产权流转。土地作价折股的方法,一是在征地补偿费比较确定的情况下,直接把征地补偿费折合成股份;二是在土地补偿费不容易确定的情况下,通过谈判以土地现有的收益为基数折合成股份。在利润分配上,既可采取同股同利的实际赢利分配原则,也可采用获取土地固定股息的方式。 

  具体而言,根据土地征用的原因和用途不同,采用土地股份合作的方式也不同:第一类属于纯粹公益事业需要的征地,如兴办国防、市政建设所需,这类地是无利可获的。通常由政府采用货币补偿的方法一次性支付。如果以土地股份的形式操作,可以把所征用的土地折合成股份,根据股份的多少,根据年限的长短,由国家支付利息。第二类属于经营性公益事业的征地,比如建造农贸市场、高速公路、体育场馆等,虽为公益事业但征用土地后的建设本身可以获利。对于这种征地,可采用土地入股形式,把属于农户和集体的土地折合成股份,作为投资参与到相关的建设和经营中,年终参与分红。第三类属于经济建设用地,如招商引资、工业园区建设,这是当前我市征地的主要用途,这种征地建设有较大赢利可能。因此,可尝试通过双方协商,农民以土地入股形式参与投资,采取土地折价全部或部分入股、租赁的方式,定额收取红利或租金,或者以补偿款作为投资,参与分红。而对于征地企业,则可节省一笔巨额土地费。 

  土地产权股份合作制,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土地虽然被征用,但农民和村集体并没有最终失去土地,土地的保障仍在,可以消除因失地而产生的潜在不安定因素。相对于“金包银”工程,它是一种更彻底的征地补偿和集体资产经营方式创新,在我市的新一轮跨越式发展中大有用武之地。(作者为我市新农村建设中集体资产管理与股份化议题研究课题组主持人、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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