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广州日报
为加快旧城更新改造,进一步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和市容市貌,优化和提升城市功能,建设宜居城市。根据《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危旧房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危旧房改造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意见。
二、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相关部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先安置、后改造”的原则,推进危旧房改造工作,保障最大多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各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旧房改造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国土房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督和指导。
三、各区政府从实际出发,选择危旧房相对集中的区域,按照“规划先行”的原则,编制旧城更新规划;在规划指导下,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旧城更新改造,制订改造及补偿方案;在旧城更新改造实施前就改造及补偿安置方案公开征求意见或举行公开听证,吸纳改造范围内居民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四、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危旧房改造的安置需要,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有计划、分步骤统筹建设一定数量的异地永迁安置住房。
五、危旧房改造项目范围内住宅房屋拆迁,被拆迁人可以选择以下三种补偿安置方式之一:
(一)货币补偿;
(二)异地房屋产权调换(下称:异地永迁);
(三)改造项目经政府批准规划为住宅的,可选择在改造项目范围内原址回迁安置。
危旧房改造项目范围内非住宅房屋拆迁,被拆迁人的补偿安置方式只实行货币补偿。
六、被拆迁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0平方米,被拆迁人符合以下情形,按40平方米予以补偿:
(一)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且该住宅房屋属于低收入家庭的被拆迁人及其配偶唯一产权住宅的;
(二)被拆迁人选择原址回迁,且被拆迁人符合我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条件的;
(三)被拆迁人选择异地永迁,且该住宅房屋属于被拆迁人及其配偶唯一产权的自住住宅的。
七、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货币补偿金额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为鼓励被拆迁人支持危旧房改造工程,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可实行改造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各区政府自行制定,并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加上改造奖励费的总额原则上不得高于被拆迁住房所在行政区域新建普通商品住宅(下称:一手住房)市场交易均价×被拆迁住宅房屋应当补偿的建筑面积之金额。
八、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原址回迁安置方式的,应当按照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按照本意见第七条第一款确定)与原址回迁安置住房的市场价格结算差价。原址回迁安置住房的市场价格=所在行政区域一手住房交易均价×原址回迁安置住房的建筑面积。
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原址回迁安置的,可实行改造奖励,但奖励标准应当控制在同一改造项目货币补偿的改造奖励标准的50%以内,具体奖励标准由各区政府自行制定,并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原址回迁安置住房的建筑面积不得低于被拆迁房屋合法产权的建筑面积。
九、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异地永迁安置的,异地永迁应当补偿安置的住房建筑面积(下称:应当补偿面积)按照以下公式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应当补偿面积=(被拆迁住房所在地一手住房交易价格÷异地永迁安置住房所在地一手住房交易价格)×被拆迁房屋合法产权建筑面积。
异地永迁安置住房的实际建筑面积大于或小于应当补偿面积的,超出或不足部分按照异地永迁安置住房所在地一手住房交易价格×面积差来结算差价。
十、国土房管部门应当对危旧房改造范围内的直管房租赁情况进行清查,对不符合我市直管房租赁条件的承租人进行清退,依法解除租赁关系。
符合直管住宅租赁条件的承租人同意解除租赁关系的,应当按照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30%以及全额的改造奖励给予房屋承租人弃租补偿。
符合直管住宅租赁条件的承租人不同意解除租赁关系的,由拆迁人统一安排住房安置承租人,安排住房的使用面积不小于原承租面积,国土房管部门依法配合安置工作。
十一、按照《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应当按照被拆迁房屋所处地段的当年房屋租金参考价确定,支付时间自搬迁之日起到发出安置住房入住通知之日后3个月止。
十二、为加快推进危旧房改造工作,危旧房改造项目可实行搬迁时限奖励制度。拆迁人可按照被拆迁人在规定搬迁期限前提前搬迁和在规定搬迁期限内按时搬迁的不同时限,给予不同的搬迁时限奖励费。搬迁时限奖励费标准在被拆迁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15%以内确定,具体标准由各区政府自行制定,并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十三、房屋补偿安置面积以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合法面积为准。
符合《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解决我市历史遗留的办理房地产证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穗府办〔2008〕7号)规定,但尚未领取房地产权证的房屋,视同已领取房地产权证,按实际测绘面积确定房屋补偿安置面积。
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原则上不予补偿,但对1997年4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前建设的房屋,可按照不超过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70%给予货币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各区政府自行制定,并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十四、拥有合法产权,历史上擅自‘住改商’的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异地永迁或原址回迁的,按住宅用途进行补偿安置;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以下方式给予补偿:
(一)1997年4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前已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被拆迁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并实际正在营业的,拆迁人可按照经营性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70%扣减改变用途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后给予补偿。
(二)1997年4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后至本意见实施之前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被拆迁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并实际正在营业的,拆迁人可按照经营性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50%扣减改变用途应补交的土地出 让金后给予补偿。
按前款第(一)、(二)项计算的货币补偿款低于按照本意见第七条有关住宅用途计算出来的补偿总额(货币补偿款加上改造奖励)的,应当按照本意见第七条规定确定补偿。
十五、国土房管等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拆迁评估市场监管力度,确保评估结果依法公正。危旧房改造项目的房屋评估工作应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共同委托的一家房地产评估机构负责。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共同委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同一改造项目只能由同一家房地产评估机构实施评估。
十六、对已批准实施的危旧房改造项目,各区人民政府应督促拆迁人限期组织实施拆迁补偿安置,在危旧房改造决定规定的拆迁期限内,通过协商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逾期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如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人达到或超过50%的,即直接可受理行政裁决及启动相关程序。
被拆迁人和利害关系人对行政裁决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危旧房改造决定的区人民政府强制拆迁,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十七、本意见所指的“一手住房交易均价”为危旧房改造决定发布时的前3个月市场交易均价,并以市国土房管局根据房地产市场实际成交情况统计出来并定期公布的数据为准。
一手住房交易均价标准一经确定不因随后市场变动情况而调整。
十八、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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