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条款应再透明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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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21日 08:41 [辽一网-华商晨报] [我来说两句] [字号:大 中 小]
观点一:能否定期公布房屋市场价格
代表人物:石宁(辽宁省新民市统计局工作)
建议观点:是否可以增加定期公布房屋市场价格的规定。为了让老百姓对于拆迁知识和评定价格有所了解,规定各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他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至少每年定期公布一次不同区域、不同用途、不同建筑结构的各类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
观点二:原地不盖普通商品房怎么办
代表人物:高建中(房地产开发商)
建议观点:补偿标准应根据房屋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从满足被拆迁人居住条件的角度出发,可以考虑给旧房补偿确定一个比较合理的价格,各方面条件较好的房屋在此基础上有所提高。另外,如果原地不盖普通商品房,则其价格是难以测算出来的。
观点三:补偿条款应再透明一些
代表人物:王德民 (沈阳某公司销售人员)
建议观点:关于补偿的条款能否再具体、详细一些,透明度高一些。现在开发商的做法是对每个被拆迁人补多少,其他人都不知道,造成被拆迁人互相攀比,迟迟不搬,不利于拆迁进行。每家每户的补偿应公示,一是让老百姓心里明白,二也便于政府、财政、税务部门监管。
[关注热点之三]
关于装修补偿评估的讨论
《条例(草案)》回放:第三十条 被拆迁房屋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评估确定。
观点一:评估机构评估后应公示
代表人物:耿庆玉(沈阳市航天星光集团有限公司)
建议观点:希望能对装修评估作进一步规定,现在,虽然开发商也找评估机构给装修评估,但最后补偿金里含不含这部分装修评估,被拆迁人不知道,体现不出来,开发商只是给一个房屋补偿的总金额,导致装修评估走过场。应该对开发商有个约束,要求评估机构在评估后把装修补偿公示。
房屋装修不必单独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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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21日 08:42 [辽一网-华商晨报] [我来说两句] [字号:大 中 小]
观点二:房屋装修不必单独评估
代表人物:沈长征(沈阳佐臣咨询顾问有限公司)
建议观点:被拆迁房屋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应当包括在房屋的总价值之内,在房屋评估时,一并予以进行。房屋装修价值是房屋的附加值,不是独立的。因而,没有必要单独予以评估。在需要对房屋进行评估时,一并予以进行。
[关注热点之四]
关于房屋拆迁评估的讨论
《条例(草案)》回放:第三十四条 对拆迁区域新建普通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被拆迁住宅房屋市场价格、拆迁区位新建同类非住宅房屋市场价格、异地调换房屋市场价格的评估,由取得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
观点一:拆迁评估结果应进行公示
代表人物:石宁(辽宁省新民市统计局工作)
建议观点:拆迁评估价格应当以人民币为计价的货币单位,精确到元。估价机构应当将分户的初步估价结果向被拆迁人公示7日,并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有关意见。公示期满后,估价机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委托范围内被拆迁人房屋的整体估价报告和分户估价报告。委托人应当向被拆迁人转交分户估价报告。
如果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对估价报告有疑问时,可以向估价机构咨询,估价机构应当向其解释拆迁估价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和估价结果产生的过程。
观点二:立法原则应倾向于保护弱者
代表人物:沈长征(沈阳佐臣咨询顾问有限公司)
建议观点: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布估价机构和价格评估人员名单,供被拆迁人选择。立法的原则应当倾向于对弱者的保护,由被拆迁人选择评估人员在心态上可以缓解被拆迁人的猜疑。
房屋装修不必单独评估
2006年12月21日 08:42 [辽一网-华商晨报]
观点二:房屋装修不必单独评估
代表人物:沈长征(沈阳佐臣咨询顾问有限公司)
建议观点:被拆迁房屋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应当包括在房屋的总价值之内,在房屋评估时,一并予以进行。房屋装修价值是房屋的附加值,不是独立的。因而,没有必要单独予以评估。在需要对房屋进行评估时,一并予以进行。
[关注热点之四]
关于房屋拆迁评估的讨论
《条例(草案)》回放:第三十四条 对拆迁区域新建普通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被拆迁住宅房屋市场价格、拆迁区位新建同类非住宅房屋市场价格、异地调换房屋市场价格的评估,由取得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
观点一:拆迁评估结果应进行公示
代表人物:石宁(辽宁省新民市统计局工作)
建议观点:拆迁评估价格应当以人民币为计价的货币单位,精确到元。估价机构应当将分户的初步估价结果向被拆迁人公示7日,并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有关意见。公示期满后,估价机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委托范围内被拆迁人房屋的整体估价报告和分户估价报告。委托人应当向被拆迁人转交分户估价报告。
如果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对估价报告有疑问时,可以向估价机构咨询,估价机构应当向其解释拆迁估价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和估价结果产生的过程。
观点二:立法原则应倾向于保护弱者
代表人物:沈长征(沈阳佐臣咨询顾问有限公司)
建议观点: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布估价机构和价格评估人员名单,供被拆迁人选择。立法的原则应当倾向于对弱者的保护,由被拆迁人选择评估人员在心态上可以缓解被拆迁人的猜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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