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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房产办证出台最新政策
加入时间:2006-9-28 16:57:49 来源: 点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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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开发商违法违规、购房手续不完备等原因,许多人买了房子却办不了产权证。这乃是厦门市房地产开发初期留下的历史问题。如今,这一问题可望解决——厦门房产办证出台最新政策。买了房子,给房子办上一本产权证,就等于房子有了一张“身份证”,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就有了保障。但有的人却因为种种原因办不上产权证。龙岩的张先生就遇到这样的尴尬:他于上个世纪90年代初在厦门购买了一套住宅后,就举家南迁。如今他定居厦门已10年,可要确认他家房子的“名分”,仍然只能凭一纸购房合同。在厦门,类似张先生这样的人家有3—4万户。由于开发商违法违规、购房手续不完备等原因,许多人买了房子却办不了房屋产权证。有的人想找开发商算账,却已杳如黄鹤。这些,都是厦门市房地产开发初期留下的历史问题。
9月3日,厦门市出台城镇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发证若干问题处理意见,以期很好地解决产权证办证难这个历史遗留问题。
根据新出台的处理意见,对已通过竣工验收的商品房、房改房和拆迁安置房,如分别具备以下条件,可先给予购房(安置)户办理权属登记发证手续。
商品房:已签订购房合同;购房合同经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登记备案;已交清购房款;未办理抵押设定登记;未被司法部门限制权利。对于1994年8月1日前已销售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如购房合同未曾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登记备案的,还必须具备未被重复出售、由开发单位出具售房清单或购房者出具房屋权属来源具结书的条件。
房改房:经市房改主管部门批准或经售房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市房改主管部门备案的,职工已与售房单位签订房改房购房合同并按购房当年房改价格交清购房款的。
拆迁安置房: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已经市拆迁主管部门确认的,可按确认书的内容予以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对于未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处理意见也根据不同时期的具体情况做出相应的处理办法。
对于开发商下落不明的商品房项目,具备以下条件的也可办证:经批准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已通过竣工验收,经工商管理部门确认建设项目开发单位超过一年未经工商年检或不具备法人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
另外,对于1990年4月1日规划条例实施之后,建设项目实际建成后部分与规划批准指标、内容不一致的,以及2001年4月30日之前竣工,但未办理房屋竣工验收手续的非商品房住宅项目,新处理意见也做出了不同的处理办法。 编辑:蔡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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