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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住房转让纳税细则出台具体征缴标准分四类地段执行
 
加入时间:2006-9-18 22:56:34  来源:    点击:

 

日前,我市根据自身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了实施细则,并且现已执行。其中明确规定,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对其进行核定征税,按照住房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享受个税优惠的条件 

    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一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买的个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个人转让自用房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实际征收比例 

    按规定,从即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两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照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两年(含两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两年(含两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房屋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差额征收20%个人所得税。个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对其进行核定征税,按照住房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所扣除的合理费用解析 

    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 

    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纳税人能提供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并且发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与转让房屋产权人一致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其转让的住房在转让前实际发生的装修费用,可在以下规定比例内扣除:对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 

    如果纳税人原购房为装修房,即合同注明房价款中含有装修费(铺装了地板,装配了洁具、厨具等)的,不得再重复扣除装修费用。 

    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出售以按揭贷款方式购置的住房的,其向贷款银行实际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凭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实际支付的手续费、公证费等,凭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涉及减免税、核定销售收入、确定税前扣除费用、应纳税所得额的核定等事宜原则上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管理、审批和认定。 

    房屋原值的确定 商品房: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自建住房:实际发生的建造费用及建造和取得产权时实际交纳的相关税费。 

    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原购房人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相关税费以及按规定交纳的土地出让金。 

    已购公有住房:原购公有住房标准面积按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的房价款,加上原购公有住房超标准面积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以及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原产权单位)交纳的所得收益及相关税费。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价格按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确定。 

    转让最低纳税参照价 

    如果向税务部门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将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下发的《关于印发〈兰州市房屋买卖纳税参照价格〉的通知》中规定的最低纳税参照价或经具有合法的房产中介机构评估后确定其交易价格。 

    兰州市房屋买卖纳税最低限价参照表 

    住宅 

    12层以上 

    3、4、5楼 

    2、6、7楼 

    1、8、9楼 

    3、4、5楼 

    2、6楼7楼 

    1、2楼1层 

    一类地区2000 1800 1700 1600 1700 1600 1500 1100 1000 

    二类地区 1900 1600 1500 1400 1500 1400 1300 1000 950 

    三类地区 1700 1300 1250 1200 1200 1100 1050 950 900 

    四类地区 1600 1100 1050 1000 1000 950 900 850 800 

    说明:1.本表所列价格为十成新房屋的价格,对于旧房的价格根据耐用年限直线折旧后确定。 2.直线折旧计算公式:旧房价格=新房价格×(1-已使用年限耐用年限) 3.本表所列价格作为房地产买卖过户纳税比较价。当买卖双方申报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本表价格时(申报价达不到本表价格80%的)以本表价格为准征收税费。4.当事人已作了委托评估的,以评估价为准与成交价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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