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条例颁布,移民资金实行稽查制
根据最新颁布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我国将对因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移民资金实行稽查制度,将对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负责人依法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各级审计、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移民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的审计和监察。
这项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1991年国务院发布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以下简称“现行条例”)同时废止。
补助后仍不能保持原生活水平将再提高
昨天,中国政府网转发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条例共分8章63条,相对于现行条例5章27条,内容上有了很多补充。该条例是对现行条例的修改和完善。国家有关部委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1991年制定的现行条例暴露出补偿补助标准偏低、移民安置程序不够规范等问题。
根据即将实施的新条例规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如果按照16倍的标准补偿补助,仍不能使移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同意,可以进一步提高标准,即绝大部分水利水电工程移民今后都是统一按照16倍的标准进行补偿补助。
对负责移民部门和责任人实行审计
新条例中更强化了监督管理。新条例规定,国家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管理实行稽查制度,对拨付、使用和管理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依法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各级审计、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的审计和监察。这些都是现行条例中所没有提及的。
根据新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审计、监察机关和财政部门进行审计、监察和监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及时提供有关资料。
新条例还规定说,国家对移民安置实行全过程监督评估。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和项目法人应当采取招标的方式,共同委托有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对移民搬迁进度、移民安置质量、移民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以及移民生活水平的恢复情况进行监督评估;被委托方应当将监督评估的情况及时向委托方报告。而且1991年颁布实施的现行条例对移民安置的全程监督评估也没有具体涉及。
现行规定补偿补助标准偏低
相关负责人表示,南水北调工程采用16倍标准使移民满意
有关部门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解释说,1999年修订施行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建设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和最高不得超过30倍。
土地管理法的修订,加上经济社会的发展使高速公路、商品房开发等建设项目的征地补偿补助标准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与之相比,现行条例规定的补偿补助标准偏低。
这位负责人还解释说,现行条例没有规定统一的补偿补助标准,实践中出现了一个工程一个补偿补助标准的问题,甚至同一地区、同一项目补偿补助标准也不统一,引发移民攀比心理,影响了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稳定。另外,南水北调工程等建设征地中采用了16倍的补偿补助标准,效果较好,移民基本满意。
新规摘录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使需要安置的移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需要提高标准的,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报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批准。
搬迁费以及移民个人房屋和附属建筑物、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青苗、农副业设施等个人财产补偿费,由移民区县级人民政府直接全额兑付给移民。
农村移民住房,应当由移民自主建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统一规划宅基地,但不得强行规定建房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