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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住房住满五年转让仍可免税 偷逃税要被重罚
 
加入时间:2006-7-31 16:02:00  来源:    点击:

 

  广州市地税局昨日针对有误报道澄清说:明年新规定实施后,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的家庭唯一生活住房暂时免交个人所得税的办法依然不变。

  统计资料显示,广州市二手楼市11月的总体成交量与前一个月相比增加16%;成交均价为3134元/平方米,与前一个月相比上升3个百分点,其中黄埔、番禺等区的交易面积翻倍增长。珠江新城某楼盘二手成交单价甚至突破万元,其中约30%为投资客户。这些数据充分说明广州市二手房交易市场非常活跃。有分析人士认为,新政策的出台将更大压缩炒楼者的利润空间。

  广州地税表示,国家对房地产市场采取的各项宏观调控措施尤其是税收管理措施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个人在转让自有房产过程中通过低报、瞒报成交价格等虚假申报方式进行偷税的,或者房地产中介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教唆、协助他人偷税的,最高可处以应纳税款五倍的罚款。

  对此,新文件进一步明确了申请退税的房屋买卖时间:个人重新购买住房时间是以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第一期房款发票上注明的填发日期或房屋产权证、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按照孰先的原则来确定重新购房的时间。

  而个人转让自有住房时间则以个人转让自有住房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答一:房改房免征额按经济房市价计算

  本报昨日报道:个人转让房改房的“应纳税所得额”是个人出售房改房的销售价减掉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房价款、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以及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以及税法规定的合理费用,然后再按照20%征税。市民咨询,减掉的经济适用住房房价款应该以什么为标准?

  减除的房价款,并非按交给单位的金额计算,而是参照经济适用房的“市价”,该价格按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确定。

  举例来说,李先生拥有的一套100平方米的房改房,以42万元的价格售出。根据政策规定,李先生可扣除的“成本”包括:100×2300元(假设每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为2300元)=23万元;原来支付的超标准购房款6万元;李先生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0元(目前单位已取消该规定);李先生支出的合理费用2万元;以上“成本”合计共31万元;李先生的纳税额为:(42万元-31万元)×20%=2.2万元。

  答二:卖自有住房后一年内买房可退税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有两种情况可享受二手房转让税收优惠:一是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二是个人转让自有住房并在出售后一年内重新购房,可全部或部分退回转让住房时已缴的个人所得税。这两项优惠明年新政策实施后仍然将保留。

  昨日,不少读者来电表示,他们对自用、购买、转让住房的时间界定不知如何理解。对此,市地税局有关人士表示,新文件有关时间界定的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

  文件明确,个人自用房屋的起点时间的确定分以下几种情况:购买商品房的,以房屋产权证、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楼时间为准;购买公有住房的,以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的开具日期、《购买公房缴款明细表》上注明的缴款时间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为准;自建住房的,以房屋档案记载的规划部门竣工验收时间或房管部门发放的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为准;个人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房屋,以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自用时间为准。个人自用房屋的终止时间,以转让房屋时填报的《广州市房地产买卖、登记申请表》上注明的受理日期为准。如果证明文件所注明的自用起点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

  答三:卖房时间以完税凭证为准

  昨日有不少读者关心出售自有住房后一年内重新购房可申请全部或部分退回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关注的焦点是如何界定重新购房的时间。

  名词解释:

  成本核算方法

  房产原值:(1)自建房:报建及建造过程发生的费用;

  (2)购买商品房:购进价格及购房支付的其他有关费用(包括契税、印花税、权证综合费等);

  (3)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房产: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进价格及其他有关费用。

  合理费用:转让房产时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支付的有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土地出让金、中介服务费、交易手续费,以及房产交易过程中按规定支付的其他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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