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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中心 - 房产资讯 - 建设部165号文件出台 细则中90平米为建筑面积

建设部165号文件出台 细则中90平米为建筑面积
 
加入时间:2006-7-14 0:08:36  来源:    点击:

 


记者日前从有关渠道获悉,由建设部起草的“九部委新政”实施细则已制定完成。

这份编号为建住房[2006]165号的文件,针对人们普遍关注的“90平方米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套型建筑面积所占70%的比例”等问题进行规定说明,同时还要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

之前有消息说,建设部实施细则在本周二对外公布,但截至昨日记者发稿时,建设部还未正式公布实施细则。有消息称,该文件正在下发,部分城市如长沙等已收到。有可靠消息称,“90平米”套型面积已确定按建筑面积计算。

上海证券报:[建设部发165号文 90平:建筑面积 70%:城市总量]

套型结构比例违规拿不到预售证

在这份名为《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对“九部委新政”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了规定与说明。其中对套型建筑面积进行了明确定义,该《意见》将套型建筑面积规定为单套住房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共有建筑面积组成。

同时《意见》还要求各地严格按照规定执行,落实新建商品房项目的规划设计要求,确定套型结构比例要求,且不得擅自突破。对擅自突破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核发预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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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遵循城市建设总量与单个项目相结合原则

该《意见》同时将“90平方米套型建筑面积所占70%比例”,规定为各地应根据总量与项目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考虑城镇中低收入居民家庭生活对交通等设施条件的需求,合理安排普通商品房的区位布局,统筹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并将住房套型结构比例分解到具体区域。

同时要求各地自2006年6月1日起,各城市(包括县城)年度(从6月1日起计算)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总面积中,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7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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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主管部门须出具套型结构比例等条件

在这份即将对外公布的《意见》中,要求地方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首先应对拟新建或改造住房建筑项目的居住用地明确提出住宅建筑套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套数)、住宅面积净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两项强制性指标。同时,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套型结构比例和容积率、建筑高度、绿地率等规划设计条件,并作为土地出让前置条件,落实到新开工商品住房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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