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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私扣房款 买主苦不堪言
 
加入时间:2006-7-6 14:13:40  来源:    点击:

 

      二手房交易要以协议或合同的形式约定,不能轻信于口头承诺

  房屋中介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这些形形色色的房屋中介,有诚信经营、具备先进经营理念的品牌企业,但也不乏有投机钻营、不讲诚信的害群之马。

  案例分析

  2005年4月,杨乐(化名)与住佳不动产中介公司(以下简称住佳)达成口头协议,购买一套绿莹花园价格为21万元的二手房,由住佳代办房屋过户以及按揭贷款所有手续。2005年6月23日,按约定杨乐将首付款15万元和办理贷款所需的军官证复印件、未婚证明、收入证明一并交给了住佳,并缴纳代办贷款服务费和代办过户服务费580元。2005年9月23日,杨乐向住佳缴纳了2100元中介佣金。

  2005年12月27日,杨乐领到了房屋所有权证,但银行贷款和按揭手续始终未办理下来。今年5月,杨乐才发现银行根本不知道他要办理贷款的事,15万首付款未交到银行,卖主也没拿到。买卖双方交了中介佣金,15万元房款在住佳存放了一年,贷款没有办下来,证件复印件以及相关材料被丢失,这让杨乐怎么也想不通。因此,他决定终止交易,要求住佳退回自己所缴纳费用并赔偿相应损失,但住佳只退还了145800元(扣除4200元作为中介佣金),并拒不赔偿损失。

  中介回应

  住佳不动产公司总经理冯婉:2005年4月接到该笔业务后,公司经纪人给予了积极办理,产权过户也于2005年底办理完毕,其中只收取了杨乐300元的服务费。这期间由于各方原因,银行办理按揭的速度受到延误,银行方面将杨乐的部分证件复印件丢失。但后来杨乐自己放弃了办理按揭贷款,因此我们公司才中断为杨乐办理贷款业务。

  银行答复

  兰州市商业银行中山支行信贷科科长李德全:2005年,住佳没有向银行递交任何关于杨乐办理贷款的资料,银行根本未受理过该笔业务,杨乐的15万首付款也没有交到银行。今年4月,住佳才来办理杨乐的贷款业务,后因杨乐自己要求停止办理,银行将杨乐所有证件的复印件及相关材料返还给住佳。另外,商行中山支行二手房贷款业务是从2005年年底才推出,正常情况下,此项业务一般需要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即可办完。

  工商观点

  兰州市工商局市场管理二分局法制科黄英:中介只起为交易双方牵线搭桥的作用,无权接收交易资金。在实际交易中,由于购房双方可能不认识,为保证交易资金的安全,多由中介来保管,在交易完成后,由中介交付收益方。不过,如果杨乐所说情况属实,15万元购房款在住佳存放一年,显然不合法,住佳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业务,并将15万元购房款返还房主。另外,这起案例应是一起民事纠纷案件,杨乐可通过法院来解决。

  律师说法

  甘肃同仁行律师事务所雷声律师:从法律关系上来看,房屋买卖合同与贷款合同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而杨乐和住佳不但没有明确的合同约定,具体条款也没有以书面的形式体现。因此,按照其口头协议,其一,住佳完成了产权过户过程,杨乐应该承担相应的中介服务费;其二,按揭贷款过程没有完成,住佳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其三,住佳对杨乐的证件复印件及相关材料具有保护的义务,杨乐的证件复印件及材料丢失,不论是银行丢失与否,应属于住佳的过错,应由住佳承担相应损失。

  记者建议

  通过该案例提醒购房者,在进行二手房买卖时,首先一定要掌握一些房屋交易常识,同时委托信誉较好、有合法营业资质及房地产经纪人的品牌中介企业,进行交易活动。其次,所有的交易一定要以协议或合同的形式约定,不能以感情或义气轻易相信口头承诺,对交易条款和交易业务办理期限、双方责任、义务都要有明确约定,这样才可以确保交易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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