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张女燕 稿件来源:兰州新闻网 本报讯昨日,“大青山行政案”在市中院进行了重审,庭审焦点集中在原告是否有诉讼资格等方面。 在“大青山侵权案”诉讼期间,榆中县工商局给省高院出具了一份函称:“ 1996年11月18日,在县工商局登记注册的甘肃兰州大青山土地开发有限公司,按照有关规范文件,要求规范为兰州市大青山土地开发有限公司。”甘肃丽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认为,甘肃大青山早在营业期限到期后,因没有申请延期其营业执照已被终止。而设立于 1998年6月1日的兰州大青山是由甘肃大青山“非法规范演变”而来,不是重新设立的新公司。据此,丽新公司将县工商局告上市中院,请求吊销县工商局“非法规范”设立的兰州大青山营业执照,并吊销于 1998年1月14日经营期限届满的甘肃大青山营业执照。后丽新公司又以县工商局的错误行政行为及违法行政不作为为由,变更诉讼请求为撤销县工商局给省高院的函,并撤销甘肃大青山和兰州大青山的工商登记。据悉,针对丽新公司的诉讼理由和请求,县工商局称:丽新公司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丽新公司也不具备此案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在法庭审理到举证质证期间,原、被告双方就各自的理由和观点出具了相关证据。在随后的法庭辩论中,原、被告双方就县工商局向省高院出具涉案“函”的证明行为是否属于可诉行政行为;原告丽新公司是否具有这起行政案件的诉讼资格和权利;此行政诉讼案是否已过了法定诉讼时效等方面进行了激烈的辩论。法庭调查结束后,由于案情复杂,审判长宣布此案延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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