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房产资讯 | 兰州楼市 | 新盘信息 | 楼盘点评 | 购房资讯 | 置业指南 | 业界热点 | 爱家论坛 | 爱家博客 | 企业邮箱
租房 | 二手房 | 商用房 | 地铺街 | 经纪人 | 中介动态 | 房产评估 | 金融服务 | 装修家居 | 招聘培训 | 中介入口
 

图片资讯

推荐资讯

资讯中心 - 房产资讯 - 政府向不节能建筑说不 五大要点解读新管理条例

政府向不节能建筑说不 五大要点解读新管理条例
 
加入时间:2006-3-4 14:32:30  来源:    点击:

 

      编前语:

  如果稍加留心我们不难发现:近几年来,
建设部有关建筑节能方面的管理办法、标准规范、技术规定不断颁布,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的文件着实不少,却没有真正落到实处。在人们看来,节能与否并没有多大区别:一些建筑节能的拥护者没有看到激励措施和享受优惠政策;一些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有节能标准不执行者,也没有受到追究。所以,尴尬的现象依旧上演:一边是能源日益紧缺,一边是建筑能耗继续严重。

  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和建筑节能相关的这些文件并不具有法律效力,成为了一纸空文。据说,此次建设部起草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建筑节能管理条例》,是根据国务院2006年立法计划的要求,首次专门针对民用建筑节能进行公开立法。这预示着一套强硬的法律法规即将出台,建筑节能从此将有法可依,建筑节能工作也将走上法制化的轨道,并依法推进。

  界定适用范围,明确各方责任

  2月7日,建设部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关于征求对《建筑节能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函。这一消息不胫而走,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业内有识之士欢欣雀跃、奔走相告:“建筑节能要立法,一场建筑节能的暴风雨似的革命即将来临。”人们不禁要问:“建筑节能立法,究竟要革谁的命?”

  “看来这将是一场系统化的建筑节能大‘革命’”。一位浏览了《建筑节能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的受访对象向记者如是预言。

  记者数了一下,《条例》征求意见稿共有8章67条。从适用范围看,比较广泛,包括从事民用建筑的新建(改建、扩建)、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行管理等活动及实施对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

  从市场主体责任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筑节能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建筑节能标准,依法对新建建筑符合节能标准负责。采暖供热、空调制冷制热、照明等运行管理单位依法对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行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负责。

  同时,也规定了政府责任。“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建筑节能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加强对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采取措施,逐步推进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利用、更低能耗节能建筑的发展、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和推广项目等实施经济激励。”

  要点一:新建(改建、扩建)建筑节能

  解读:建筑节能论证、城市规划应考虑节能要求

  建筑节能论证:需经核准或者审批的建筑工程项目,项目申请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建筑节能的专题论证。未经专题论证的项目,不得核准或者审批。

  城市详细规划要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在确定建筑物布局、形状和朝向时,应当考虑建筑节能的要求。

  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委托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符合建筑节能标准。

  设计单位责任:设计单位进行建筑物设计,应当执行建筑节能标准,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含建筑节能的内容。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负责。

  规划许可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查时,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建筑节能标准征求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设计方案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施工图审查要求: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建筑节能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审查合格的,应当在审查合格证明中单列建筑节能审查内容。设计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审查合格证明等相关资料送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备案。

  施工许可要求: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未提交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施工单位责任: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施工单位采购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产品说明书、产品标识。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进行查验,保证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的能耗指标符合建筑节能标准。施工人员对墙体材料、保温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施工单位和注册建造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施工符合建筑节能施工标准负责。

  监理单位责任: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设计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实施监理;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墙体、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监理工程师应当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保温工程实施监理。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过程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应当责令改正。墙体、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保温工程进行监督。

  竣工验收要求:建设单位在组织建筑物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建筑节能实施情况,并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注明建筑节能的实施内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会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提出有关建筑节能的专项监督意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建筑节能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温度调控和计量装置:建筑物应当采用先进合理的采暖供热方式,采暖供热系统应当达到建筑节能标准。建筑物应当安设分户分栋用热计量、室内温度调控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公共建筑还应当安设用电分项计量装置;未安设的,建筑物不得竣工验收。

  照明工程要求:建筑物照明工程应当合理选择照度标准、照明方式、控制方式并充分利用自然光,选用节能型产品,降低照明电耗,提高照明质量。建筑物的公共走廊、楼梯内等部位,应当安装使用节能灯具。

  新建建筑可再生能源利用:新建建筑物在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对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进行评估;具备条件的,应当至少选择一种可再生能源,用于建筑物的热水供应、采暖、空调、照明,并与建筑物主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采用水源、地源热泵技术时不得对水体和土壤造成污染和浪费。

  保温工程质量保修: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保温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保温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温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能效标识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耗热量指标、节能措施及其保护要求、节能工程质量保修期等基本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明示的基本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强制能效测评: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建筑节能测评单位进行建筑能效测评,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不得竣工验收。

  更低能耗建筑自愿能效测评:国家鼓励采用严于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材料、用能系统及其相应的施工工艺和技术。对严于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物,建设单位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建筑节能测评单位提出更低能耗建筑测评申请,经测评合格后,取得更低能耗建筑测评证书,在建筑物的显著位置使用测评标志。

     要点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解读:不同建筑建筑,
节能改造费用有别;改造与否,业主自行决定并承担费用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年度计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既有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耗指标、寿命周期等组织调查统计和分析评价,并根据本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年度计划应当将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作为改造重点。在报请批准前,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形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公众和专家的意见。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遵循4个原则:对改造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投入收益比进行科学论证,改造收益大于改造成本时方可改造;建筑围护结构改造应当与采暖供热系统改造同步进行;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求;充分考虑采用可再生能源。实施城市旧区改建的,应当同步进行建筑节能改造。

  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决定看,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依法由业主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给予指导和协助。

  不同的建筑节能改造费用有区别。政府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居住建筑和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以公益为目的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由国家、地方、业主共同负担。其他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业主自筹。

  市场化手段节能改造:国家鼓励多元化、多渠道投资建筑物的节能改造,投资人可以按协议分享建筑物节能改造所获得的收益。

  计量装置改造要求:公共建筑应当安设用热计量、室内温度调控、用电分项计量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应当安设分栋用热计量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

  改造竣工要求:建筑节能改造工程竣工后,应当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业主可以委托建筑节能测评单位对节能改造后的建筑物进行测评,经测评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施工单位应当返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要点三:建筑物用能系统运行管理

  解读:供热及耗能量超过标准将被治理

  热、电能耗统计报告责任:采暖供热运行管理单位、供电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
健全能源消耗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并分别将建筑物供热及耗能量、建筑物用电量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业主应当将分项用电量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效审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建筑节能服务单位,对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采暖供热、空调制冷制热、照明的能耗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披露。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业主应当根据审计提出的整改要求,制定改进建筑物用能系统运行管理的方案、措施,并予以实施。

  公共建筑用电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本地区公共建筑用电情况的调查、统计和分析,确定重点用电单位,并根据重点用电单位的历年用电情况、节电潜力等因素,确定每年的节电量及相应的奖惩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不同建筑类型、建筑物的用电状况等因素,制定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用电定额,作为公共建筑用电管理的依据。

  公共建筑空调室内温度控制制度:国家对采用空调制冷制热的公共建筑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地区具体室内温度控制指标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建筑物用能系统维护管理:采暖供热、空调制冷制热、照明等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建筑物用能系统进行维护、检修、监测、保养及更新置换,及时清除系统故障,保证用能系统的运行符合国家标准。

  建筑物用能系统运行管理单位人员培训:采暖供热、空调制冷制热、照明等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开展建筑节能教育,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建筑节能培训。未经建筑节能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在建筑物用能系统耗能设备操作岗位上工作。

  采暖供热运行管理单位条件:国家鼓励通过发展集中供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采暖供热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质量管理体系等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采暖供热运行管理单位耗能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地区采暖供热运行管理单位的耗能状况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在保证建筑物供热质量的前提下,根据不同建筑类型、建筑物的能耗状况等因素,制定和实施采暖供热运行管理单位供热及耗能量指标,并予以考核和奖惩。对于超过供热及耗能量指标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治理。

  要点四:经济激励

  解读:建筑节能望获贷款、税收优惠

  本条例称,国家和地方财政应当设立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下列活动: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对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效审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促进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器具和产品的本地化生产。

  在贷款和税收方面都有优惠。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利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等项目,符合信贷条件的,金融机构可以提供有财政贴息的优惠贷款。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利用、更低能耗节能建筑、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等项目给予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要点五: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
都应付一定的法律责任。不同的对象,所履行的法律责任不尽相同。

  解读1: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象:政府有关部门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制定本地区推广、限制和禁止目录时,有地区歧视或者搞变相推荐的;(二)对未经专题论证的建筑工程项目予以核准或者审批的;(三)未将设计方案征求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设计方案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即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四)对未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的,即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解读2:责令改正并可处罚款

  对象:业主、使用禁止目录内技术者、伪造或者冒用测评标志、不履行能耗统计报告义务

  建筑物业主在日常使用和装修建筑物时,损坏建筑物围护结构保温层和室内采暖供热管网系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建筑物中使用列入禁止目录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使用伪造的更低能耗建筑测评标志或者冒用更低能耗建筑测评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采暖供热运行管理单位、供电单位、大型公共建筑的业主拒报、屡次迟报建筑供热及耗能量、建筑用电量、分项用电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解读3:可吊销资质

  对象: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注册执业人员

  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未包含建筑节能内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进行查验或者未对墙体材料、保温材料取样检测的;(二)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的。

  对监理单位来说,墙体、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监理工程师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于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未向买受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耗热量指标等基本信息,或者未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房地产开发企业明示或者载明的耗热量指标等基本信息不符合建筑物实际情况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由颁发执业资格证书的部门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解读4:限期整改

  对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节能内容未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即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认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未在审查合格证明中单列建筑节能审查内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墙体、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未对保温工程进行监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限期整改。

    编辑:黛茜

延伸阅读

关于(lzhouse.net) - 网站导航 - 联系方法 - 版权释疑
© 2003-2006 兰州房地产网 技术支持:甘肃百立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服务电话: (0931)8462822 Email:postmaster@lzhouse.net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陇ICP备060026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