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昨日从市流动暂住人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获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新法)及其他相关法规,我市出台了针对违反租赁房屋、暂住人口治安管理的新规定。10种违法行为将被处以50元至1000元不等的罚款。
1、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房屋出租人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3、明知是有犯罪行为的人而为其提供出租房屋,帮助其逃避或者为其作假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出租人未与公安机关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的,依据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五项规定,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
5、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依据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四项规定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
6、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有毒等危险物品的,依据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五项规定没收物品,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
7、流动人员不按规定申报暂住登记,经公安机关通知拒不改正的,依据兰州市《暂住人口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责令限期申报,并可处以50元以下罚款。流动人员不按规定申领暂住证,经公安机关通知拒不改正的,依据兰州市《暂住人口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责令限期申领,并可处以50元以下罚款;
8、变更暂住地址不办理变更登记的,依据兰州市《暂住人口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责令限期办理,并可处以50元以下罚款;
9、伪造、买卖、骗取、冒领、转借暂住证的,依据兰州市《暂住人口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收缴暂住证,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10、雇用未进行暂住登记或者无暂住证人员的,依据兰州市《暂住人口管理规定》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按每雇用一人罚款50元进行处罚,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属单位雇用的,还应对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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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出租屋到底藏着啥
今日起,全市组织开展查处取缔制假贩假窝点、非法房屋中介
晚报记者张少杰
本报讯 为加强流动暂住人口管理工作,全面提高出租房屋和流动暂住人口社会化管理水平,我市从今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法律宣传月”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将在活动中,组织开展查处、取缔制假贩假窝点、非法房屋中介等工作,切实维护市民及暂住人口的合法利益。这是记者昨日从市流动暂住人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获悉的。
据悉,这次宣传活动依照管理与服务并举,打击与防范并重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留宿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出租房屋及暂住人口管理的社会化责任,实现暂住人口的合理有序流动。
市上要求各区县也要成立相应的“法律宣传月”领导小组,各部门、各单位之间要加强协作,互通信息。全面掌握我市辖区出租房屋的底数、暂住人口现状和动态。各级各部门要严格依法办事,切实保护出租房主、业主及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严禁违法、违纪事件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