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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起兰州清查整治出租房
 
加入时间:2006-3-1 22:44:45  来源:    点击:

 

 
鑫报讯 从3月1日起,兰州市流动暂住人口管理工作小组将以公安机关为主,并会同宣传、房管、民政、工商、城建、税务等部门对我市所有出租房屋及流动暂住人口进行为期一个月的集中清理整顿。违反租赁房屋、暂住人口治安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清理整顿工作主要包括以下方面:查清出租房屋屋主、地址、面积、用途等情况,按照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进行登记,对符合出租房屋要求的出租房主同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并逐一建立出租房屋档案。对年满十六周岁以上从事务工、经商的暂住人口逐一发放《暂住证》,严查暂住人口中的“三无”人员。查清房屋承租人和写字间、商业(饮食)网点、娱乐场所和桑拿浴池等公共场所的工作和留宿人员的姓名、原籍、原工作单位和职业及现实表现等基本情况。同时,向其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全面加强出租房屋和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实现社区民警、房管人员、物业管理人员等社会化管理工作进社区,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违反租赁房屋、暂住人口治安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及处罚:
    房屋出租人违反规定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明知是有犯罪行为的人而为其提供出租房屋,帮助其逃避或者为其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租人不按规定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罚款;
   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居住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人不制止、不报告的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
    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出租房屋内发现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
    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
    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蓄、经营易燃、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没收物品,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
    暂住人口不按规定申报暂住登记的,责令限期申报,并可处以50元以下罚款;
    暂住人口不按规定申报暂住证的,责令限期申领,并可处以50元以下罚款;
    伪造、买卖、骗取、冒领、转借暂住证的收缴暂住证,并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雇佣未进行暂住登记或者无暂住证人员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按每雇佣一人罚款50元进行处罚,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属单位雇佣的,还应对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本报讯 记者昨日从市流动暂住人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获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新法)及其他相关法规,我市出台了针对违反租赁房屋、暂住人口治安管理的新规定。10种违法行为将被处以50元至1000元不等的罚款。

  1、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房屋出租人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3、明知是有犯罪行为的人而为其提供出租房屋,帮助其逃避或者为其作假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出租人未与公安机关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的,依据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五项规定,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

    5、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依据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四项规定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

    6、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有毒等危险物品的,依据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五项规定没收物品,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

    7、流动人员不按规定申报暂住登记,经公安机关通知拒不改正的,依据兰州市《暂住人口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责令限期申报,并可处以50元以下罚款。流动人员不按规定申领暂住证,经公安机关通知拒不改正的,依据兰州市《暂住人口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责令限期申领,并可处以50元以下罚款;

    8、变更暂住地址不办理变更登记的,依据兰州市《暂住人口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责令限期办理,并可处以50元以下罚款;

    9、伪造、买卖、骗取、冒领、转借暂住证的,依据兰州市《暂住人口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收缴暂住证,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10、雇用未进行暂住登记或者无暂住证人员的,依据兰州市《暂住人口管理规定》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按每雇用一人罚款50元进行处罚,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属单位雇用的,还应对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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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日起,全市组织开展查处取缔制假贩假窝点、非法房屋中介

  晚报记者张少杰

  本报讯 为加强流动暂住人口管理工作,全面提高出租房屋和流动暂住人口社会化管理水平,我市从今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法律宣传月”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将在活动中,组织开展查处、取缔制假贩假窝点、非法房屋中介等工作,切实维护市民及暂住人口的合法利益。这是记者昨日从市流动暂住人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获悉的。

    据悉,这次宣传活动依照管理与服务并举,打击与防范并重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留宿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出租房屋及暂住人口管理的社会化责任,实现暂住人口的合理有序流动。

    市上要求各区县也要成立相应的“法律宣传月”领导小组,各部门、各单位之间要加强协作,互通信息。全面掌握我市辖区出租房屋的底数、暂住人口现状和动态。各级各部门要严格依法办事,切实保护出租房主、业主及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严禁违法、违纪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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