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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款买房6官司缠身
 
加入时间:2006-10-21 8:22:39  来源:    点击:

 

   深圳一公司兰州分公司原负责人被判返还23万元本息

  本报讯(记者郝冬白)原深圳一家公司兰州分公司负责人兼兰州某某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康某,用单位17万元转账支票购买了一套93.5平方米的房子后就一直官司缠身,先是涉嫌“公款私用”被逮捕,接受警方的刑事审查,最后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对康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后来经历了一场“不当得利”的诉讼,他原来供职的深圳公司以“返还财产纠纷”为由将其夫妇二人告到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并将售房单位某房地产管理局作为第三人一起告上法庭。

  10月19日,记者从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了解到,法院已审结该案,判决康某夫妇二人在判决生效后返还深圳公司17万元,并承担占用资金期间的银行利息5.87万元。

  夫妻用公款购房

  康某曾是深圳一家公司兰州分公司负责人兼兰州某某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

  1997年12月24日,康某将兰州某某化工有限公司转账支票15万元交由其爱人刘某用于支付某房地产管理局的房款。当月29日,康某将深圳公司在兰州的分公司转账支票2万元交由其爱人刘某支付购房余款。

  2001年4月26日,兰州市公安局接受举报,对康某利用职务之便涉嫌私用单位投资款购买房屋立案侦查。同年8月9日,兰州市公安局对购房协议及付款收据进行了扣押。2002年8月2日,兰州市公安局对该房屋进行了扣押。2003年4月10日,兰州市公安局对扣押的房屋评估后发回兰州某某化工有限公司。

  2003年11月10日,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对康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康某提起国家赔偿。

  引起“不当得利”官司

  2003年9月,兰州某某化工有限公司宣布破产还债,深圳公司以该房屋是该公司投资款所购买为由申请取回该财产。

  2005年9月29日,深圳公司以返还财产纠纷为由,向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康某和其爱人刘某返还本金、赔偿利息,某房地产管理局作为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康某在任期间,占用两单位财产17万元,没有证据证明其是合法占有,属不当得利,应予以返还。刘某作为实际占用人,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第三人某房地产管理局与刘某是购房买卖关系,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收取单位支票,属于正常交易习惯行为,所以不承担民事责任。
 
  
来源: 兰州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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