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1 用地面积: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用地范围内的土地面积
2.1.2 建设用地面积: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面积
2.1.3 建筑面积:指建筑物外墙或结构外围水平投影响面积。
2.1.4 总建筑面积:指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单栋或多栋建筑物地面以上及地面以下各层建筑面积之总和。
2.1.5 套内使用面积:指室内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体、柱子等结构面积。使用面积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2.1.5.1 室内使用面积按结构墙体内表面尺寸计算,墙体有复合保温、隔热层,按复合层内皮尺寸计算;
2.1.5.2 烟囱、通凤道、各种管道竖井等均不计入使用面积。
2.1.5.3 非公用楼梯(包括跃层住宅中的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使用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2.1.5.4 住宅使用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餐厅、过厅、过道前室、贮藏室、壁柜等
2.1.5.5 套内使用面积系数:房屋按套(单元)计算面积时,使用面积系数为套内使用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加按规定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的比率(%)。
套(元)内使用面积系数=套(单元)内使用面积
————————————————————————
套(单元)内建筑面积+按规定应分摊公用建筑面积
2.1.7 套(单元)内建筑面积:房屋按套(单元)计算的建筑面积,为套(单元)门内范围的建筑面积,包括套(单元)内的使用面积、墙体面积及阳台面积。
2.1.8 公用建筑面积:建筑物内可供公共使用的面积,包括应分摊公用建筑面积和不分摊公用建筑面积。
2.1.9 建筑物基底面积:指建筑物接触地面的自然层建筑外墙或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
2.1.10 建筑覆盖率(建筑密度):建设用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物基底面积之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
2.1.11 建筑容积率:在建设用地范畴围内所有建筑物地面以上各层建筑面积之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2.1.12 绿地率:建设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之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绿地面积的计算不包括屋顶、天台和垂直绿化。
2.1.13 绿化覆盖率:建设用地范围内全部绿化种植的水平投影响面积之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
2.1.14 地下室:房间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面的高度等于或超过该房间净高1/2者。
2.1.15 半地下室:房间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面的高度等于或超过该房间净高1/3且不超过1/2者。
2.1.16 建筑层数:层高大于2。2来的楼板结构分层层数,但不包括6。1。1条规定不计入建筑高度的层数。
2.1.17 层高:相邻楼层楼(地)面板之间的垂直距离。
2.1.18 楼层净高:楼(地)面至楼板结构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1.19 建筑高度:自建筑物散水外缘处的室外地坪室建筑物最高部分的垂直高度,具 体计算方法详见6。1。
2.1.20 公共开放空间: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物内部或外部开辟出全天开放供公众使用的室外场地空间。公共开放空间应与建设用地周围的城市空间密切联系成有机的整体。公共开放空间必须符合《标准与准则》中的相关条款。
2.2 居住建筑:供人们日常居住生活使用的建筑物。包括:
2.2.1.1 住宅: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物。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必须是独门独户并应设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及贮藏空间等。住宅的层数划分应符合《住宅设计规范》GBJ96-86的规定。
2.2.1.2 别墅:一般指供短期住宿、休养、游憩、娱乐的独家低层住宅,多建于城市 郊外风景优美处,有宽敞的室外空间。在兰州市范围内指带有独立庭院的独立式或并联式的低层住宅。别墅区建筑容积率一般小于0.4
2.2.1.3 宿舍:供学生或单身职工集体居住右不配置独立厨房的建筑物。宿舍一般应与某一主体项目配套建设。
2.2.1.4 公寓:供短期居住而带有小型厨房、厕所的建筑物。在兰州市公寓具有以下
规定:
(1)公寓在城市规划中一般不考虑配置中、小学校等配套设施;
(2)根据兰州市人口构成的特点而设置的周转房应按公寓的要求设置;
(3)根据公寓的使用要求,每套公寓的建筑面积一般在下列范围内;多层45平方米,中高层50平方米,高层55平方米;
(4)公寓应充分考虑社会化服务的要求。所谓酒店式公寓即按酒店模式管理的公寓。
2.2.1.5 居住区配套设施建筑: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须在居住区内配套设置的建筑物,包括中小学、托儿园、肉菜市场、居委会、厕所、垃圾站等。
2.2.2 商业建筑:供人们从事各类经营活动的建筑物。包括:
2.2.2.1 各类日常用品和生产资料等的零售商店、商场、批发市场。
2.2.2.2 金融、证券等行业的交易场所及供经营管理业务活动的商务办公楼。
2.2.2.3 各类服务业建筑,包括旅馆(含宾馆、酒店、招待所等)、餐馆(含中西餐厅、饮食店、酒吧等)、文化娱乐设施(如卡拉OK歌舞厅等)、会所(亦称会员俱乐部,为会员提供休憩、饮食、聚会、文化娱乐和体育活动等的场所)等
2.2.3 公共建筑:为公众提供社会服务的建筑物。包括:
2.2.3.1 政府机关、各党派团体、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等部门的办公建筑。
2.2.3.2 新闻出版、图书展览、广播电视、邮政电信、影剧院、文芳团体以及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技、宗教、社会福利等的建筑物。
2.2.3.3 机场、铁路、公路、港口等提供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功能的主体建筑物。
2.2.4 工业建筑:供人们从事工业生产的建筑物。包括:
2.2.4.1 工业厂房:可分为通用工业古物 房和特殊工业厂方
2.2.4.2 高新技术产业建筑:供从事高新技术研究、产品并开发以及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建筑。
2.2.4.3 工业区配套设施建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须在工业区内配套设置的建筑物,包括宿舍、食堂、管理楼、垃圾站、变电所、煤气调压站等
2.2.5 仓储建筑:包括普通仓库、特殊仓库、冷库、危险品仓库、保税区仓库等。
2.2.6 市政公用设施建筑,包括:
2.2.6.1 水、电、燃气等供应设施建筑,如供水厂,泵站、泵房调压站、变电站、变电所、储气站等。
2.2.6.2 公共交通、出租汽车、轻轨、地铁等附属建筑。
2.2.6.3 邮政、电信、电话等的技术机楼。
2.2.6.4 污水处理厂、垃圾收集站、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发电厂及污水泵站等环境卫生设施建筑。
2.2.6.5 其他:如殡仪馆、房屋维修站等。
2.2.7 综合楼:指由两种及两种以上用途组成的建筑。
2.3 其他名词
2.3.1 夹层:在一个楼层内,局部增设的楼层
2.3.2 裙楼:指与高层建筑相连的附属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
2.3.3 标准层:指建筑的内主要使用功能与幸而布置相同的各楼层。
2.3.4 设备层:指专用于布置机电设备等的楼层。
2.3.5 结构转换“建筑物某楼层的上部与下部因平面使用功能不同,该楼层上部与 层采用不同结构类型,并通过该楼层进行结构转换则该楼层称为结构转换层
2.3.6 避难层:高层建筑中用作消防避难层。
2.3.7 幕墙:突出于建筑主体结构以外的成片围护结构,一般按材质分为玻璃幕墙、金属板幕墙及玻璃幕墙、金属板组合幕墙和干挂石材幕墙等。